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商[2008]49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8.12.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商〔2008〕49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根据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件: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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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天然气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促进我省天然气项目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省内输气干线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站线公司)以及城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城市燃气公司)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以下统称天然气价格)。
第三条 天然气价格根据补偿经营者合理成本并获得合理投资回报的原则制定,同时应反映国内外市场供求并与替代能源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按用户性质实行分类定价。站线公司销售价格分为城市用气价格和发电用气价格;城市燃气公司销售价格分为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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