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培训教材 下载本文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培训班

培 训 教 材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2013.9 广州

目 录

生态公益林政策法规 ....................................................................... 1 生态公益日常工作要求 ................................................................. 11 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 ................................................................. 23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 ................................................. 35 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信息系统建设 ............................................. 57

生态公益林政策法规

近20年来,随着森林分类经营改革的深入,有关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保护、利用、处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文件不断出台实施,但总体而言,有关规定比较零散。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大致有:

一、综合性政策法规 1、森林法。

第四条:划分5大林种;

第八条:明确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除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第三十一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六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2、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防护林、特用林由各级林业部门提出意见、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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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划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公布。防护林、特用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第十五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征占用防护林、特用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35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低于上述数量的,由省林业部门审核。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注:?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 1694-2007?规定,湿地松胸径14厘米,其它松树18厘米以下、特用林不得采脂,?松脂采集规程?(林发(产)[1983]143号)规定,胸径20厘米以下、风景林。

第四十六条:改变林种的,由县级林业部门收回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补偿3倍以下罚款。

3、防沙治沙法。该法主要针对北方沙漠治理,南方沿海沙岸防护林建设、保护、治理、管理等工作可参考本法。

4、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该法由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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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部分条文设计林业部门职能。详细参见?汇编?。

5、农村土地承包法。两个2/3,即: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6、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7、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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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

第二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8、退耕还林条例。我省至今没有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9、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有关采伐、更新、抚育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有效期2013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30日。 10、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四个条例都有一些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征占用等的规定,但比较零散。

11、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生态省的决定?(粤发?2005?3号)、?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发?2013?11号)。3号文确定全省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工作,并由省政府授牌。14号文确定了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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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的林改方式,以及进一步细分补偿资金到户的政策。

11号文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提出了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森林生态体系完善、林业产业发达、林业生态文化繁荣、人与自然和谐的全国绿色生态第一省。?决定?提出全面构建五大森林生态体系,建设四大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无一不是围绕生态公益林做文章。决定还专门提出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的任务,包括大约10个方面的内容:⑴扩大面积;⑵划定禁止经营区和限制经营区,实行分区经营;⑶实行分类补偿;⑷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⑸探索建立饮用水源涵养林专属地及其管理机制;⑹提高补偿标准;⑺建立激励性补助机制;⑻建立补偿资金发放监管长效机制;⑼制定和完善生态公益林法规、规章;⑽加强森林生态功能监测、评估等。

1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及其实施意见。这是迄今为止,我省唯一一部全省通用的、专门的关于生态公益林的规章制度,它确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定了开展生态公益林林下经济活动,以及林木更新采伐审批的程序。然而,随着近几年我省立法工作的迅速推进,这部政府规章显得有些落后、滞后了,突出表现为广州、深圳2个副省级市已经颁布了?条例?,一些民族自治县也颁布了相关的?条例?。从法理上讲,拥有立法权的人大机关制订的?条例?优于政府颁布的规章。

13、广东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纲要。1995年经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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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同意后,由省林业厅印发。

二、分项管理政策法规、依据 (一)区划界定

1、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与森林生态状况调查工作操作细则(粤林办[2004]7号)。全面详述了林业调查方法、程序,明确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区划标准已过时)。

2、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粤林?2010?14号转发)。明确了区划标准,并按区位划分保护等级;规定了国家级公益林调进、调出的步骤等。

3、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6号)。第23条规定丹霞山所有山林列为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

4、关于做好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现场界定工作的通知(粤林[2003]75号)。该文明确了开展界定工作的各个细节,其中特别强调要“明确对象,清理生态公益林经营合同或协议。对1999年后(含1999年)各地林业部门与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生态公益林租赁、承包、联合(合作)等经营合同或协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原林地、林木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条件下签订的合同或协议要立即废止或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签订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对象是合法的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确保以后省级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的损失性补偿全额落实到生态公益林合法的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手中。”然而,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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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别地方没有很好执行省的这项要求,留下不少隐患。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生态景观林带构建区域生态安全体系的意见(粤府?2011?101号)。要求“将改造后的生态景观林带范围内的林地全部调整为国家和地方生态公益林。”

(二)效益补偿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该文件明确从2010年起,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从2010年起,我省逐步统一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执行省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因此,省没有将该文件转发各地。

2、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函?2003?215号、粤财农?2003?207号)。该文在执行过程中,公示环节容易被忽视而留下隐患。

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2012?363号)。该文再次明确提出3点要求,即按林改政策细化补偿对象;推行银信账户发放;加强监管。

(三)林地、林木保护 1、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2、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更详细需要可查询:?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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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的通知?(粤林?2013?60号)

(四)调整、征占用、流转和林木更新改造

1、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省政府令第98号)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最近,省政府正在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据悉,生态公益林采伐、调整审批事项将保留。

3、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林?2009?173号)。三种可能的调整原因、申请调整100亩以上需要由具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可行性研究。

4、关于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9?69号)。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

5、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3?223号)

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05?217号)

7、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粤林?2013?43号)。该文规定了申请改造的条件(但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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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申报程序,更新造林要求等。其中更新造林初步设计如何编制的有关说明已经非常详尽,也较简单。

9、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地管理林工作的通知(粤林[2011]159号)。该文强调3点,即:⑴不必每次申请征占用都附调整申请文件,只需填表上报即可;⑵经审批同意征占用后,县(市、区)自行更新数据库为非林地;⑶申请补齐被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面积的,11月15日前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

10、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地林木流转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林?2010?187号)。第七条“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转让、抵押,可以采用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但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并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五)生态建设

1、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粤林?2013?13号)

2、广东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粤府函?2003?29号)

3、关于广东省林业生态县由省政府授牌的复函

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工程年度造林作业设计工作方法(暂行)(粤林[200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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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林下经济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粤府办?2012?86号转发)。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

2、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10?278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2号)。在维持和提高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依法科学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注意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污染,防范森林火灾。

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发?2008?14号)。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开发森林旅游业。

5、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第12、16条

(七)信访处置。详见第四部分。 三、技术标准

1、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GB/T 18337.1~3—2001) 2、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 15163—94) 3、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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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第一节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

2003年,各地根据?关于做好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和现场界定工作的通知?(粤林?2003?75号)开展了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签订了?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2004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169号),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单位签订了?重点公益林管护合同?。上述工作,确立了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统称生态公益林)的区域位臵和面积,明确了生态公益林林地经营者、林木所有者的责、权、利,有力地巩固了生态公益林管理和效益补偿的基础工作。

2010、2012年,省林业厅两度组织扩大省级生态公益林共907万亩,结合扩大面积工作对部分原有生态公益林布局给予适度调整。2012年底,省厅还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要求,组织国家级公益林落界工作,落界成果(包括小班数据库和图形库)已于2013年初上报国家林业局。历次扩大和调整中,省厅均要求对调进的生态公益林要及时签订?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做到内容准确、程序规范,并按规定发放到林地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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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手中;对调出的生态公益林,要及时注销原已签订的?广东省省级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具体该如何做好工作呢?

一、现场界定 1、参与人员:

县(市、区)林业部门(市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代表;

乡镇人民政府代表; 乡镇林业工作站代表; 林地所属村委会代表; 林地所属村民小组代表;

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代表。 2、界定程序

外业踏查并摸清权属(可以结合林改工作,或利用林改成果);

签订?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附图和必要的材料(如:村民会议纪要、国家级公益林小班情况、补偿生效时间等)

二、签订界定书中的注意事项

1、界定书编号:全省统一以“ST+地籍编码的县代码+乡镇代码+管区代码+3位数的序号”组成,如:韶关市乳源县东坪镇方武村第8份界定书,编号为:“ST 0527 05 11 008”,没有签订“管区”一级的,管区代码以“00”代替。

2、四至范围:按地面明显的参照物填写,选取不易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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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物,如:山脊、山脚等。

3、二级林种:根据?广东省森林资源二类调查与森林生态状况调查工作操作细则?的要求填写。具体说:

一是特种用途林。包括:11.国防林、12.实验林、13.母树林、14.自然保护小区林(环境保护林)、15.风景林、1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17.自然保护区林。

二是防护林。包括:21.水源涵养林、22.水土保持林、23.沿海防护林(防风固沙林)、24.农田防护林、25.护岸林、26.护路林、27.其他防护林。

4、图幅号:在万分之一的地形图上都已经有标注。如:乐昌市九峰镇坪石村地籍小班号为05280507200702的图幅号是:G-49-95-63。

5、地籍小班号:按资源档案数据库中的地籍小(细)班号填写,也就是粤林函?2011?39号文中的小(细)班号。小班编号从县一级开始,即14位数字,没有细班号的,细班号编“00”。

6、界定对象:

⑴山林权属清晰的,经其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并需所有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在生态公益林面积明细表中签名确认。林地、林木所有者或使用者是村民小组、村集体、林场的,现场界定书直接与村民小组、村集体、林场签订。

⑵山林权属不明晰的,视情况区别对待:

村民小组内的纠纷,由所在村民小组负责人代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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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由所在村委会负责人代为签订; 村委会之间的纠纷,由所在乡镇的负责人代为签订; 乡镇以上级别的纠纷,抓紧调解。

7、现场界定日期:填写实际签订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8、签章:一般一份界定书需要盖6个公章,包括:县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县人民政府。这6个章都很重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县政府的章(至少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县政府确认是林地,二是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三是中央和省财政有补偿,四是该界定书是具有权威性的权利确认)。

9、附图: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勾绘出本界定书界定的范围。 10、其他问题讨论:

⑴面积错误(误差)的处理:林权证、数据库面积不一致? 属于错误的,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

属于误差范围内的,界定面积宜采用数据库的数据,并可注明林权证的面积。主要原因是,日常生态公益林管理和补偿等工作都是依据数据库来开展的,很少依林权证开展工作。

⑵一个小(细)班跨村、组权属怎么处理?

注明。如:05280507200702、05280507200703(部分)。 ⑶界定日期:

在日常管理中,有时涉及生态公益林调整。新调进的生态公益林,其界定书应该在调整批复前,还是调整批复后签订?省里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自行掌握。从一些地方的实践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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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地方是请村集体先提供有效的申请,待省批复后签订,这样要来回两次签订,而且可能生变,导致一些地方刚接到省的批复,又申请调出;另一些地方是在提交有效申请的同时,签订界定书,并注明待省批复后生效,四联暂存县林业局,省批复后加盖县政府公章,再分别将各联送达、存档。

三、质量检查

1、界定书是否完整。附图、村民会议记录等必要附件是否完整。

2、签订内容是否准确。界定对象、四至范围、地籍小班是否准确,是否按要求签章,是否存在代签、冒签现象。

3、程序是否规范。签订过程是否符合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等。

4、界定范围是否存在重、漏? 四、档案管理 (一)现场界定书 1、四联分别存放。

2、把保存在村、组的界定书放进村、组林改档案中,作为林改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3、把村、组的林改档案中,涉及生态公益林的村民会议纪要等附在县林业局保存的界定书之后,作为界定书的重要附件。

(二)小班基本图

1:10000的小班基本图。基本内容:各级行政区划界线、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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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公益林界线、主要河流水系、交通线、乡镇以上各级政府驻地、居民点及其他地形地物。原则上要加盖县政府公章。

五、质量检查 六、生态公益林调整 (一)调整办法:

1、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林?2009?173)及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我省生态公益林调整工作的通知?(粤林办?2009?69号);

2、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09?214号)中第17条。

二、申请材料要求。

从最近2年各地上报的调整申请材料来看,还存在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完整和规范的申请材料应该包括:

1、申请调整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调整的主要原因、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过程和结论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主要过程和结论、调出(进)地点(地名)、调出(进)总面积、调出(进)小班事权类别、生态区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生态公益林调出(进)情况表(详细规范见粤林办?2009?69号文)。

3、生态公益林调出(进)小班地形图。

4、调整生态公益林可行性报告或调出(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详细规范见粤林办?2009?69号文,与林地征占用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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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相似)。

县、场、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反面例子:冒签申请调整引发的案例简介。

县、市林业局在调整中的把关: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县的调整材料,可由县林业局行文,市局再行文或盖章同意上报;市属林场的调整,必须由市林业局行文。

七、在界定和补偿中涉及的其它常见问题。 1、界定书的注销

由于生态公益林征占用等原因,有时需要对已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作必要的调整。县林业部门接到省批复同意调出生态公益林后,要及时注销界定书。如何注销?省里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主要有:

⑴销毁界定书。

⑵旧的界定书盖上“作废”章,重新签订新的界定书。这种做法需要走程序重新签章一次,比较麻烦。

⑶涂改旧的界定书,或用涂改液,或黏贴小纸条。这种做法导致将来无法查询到界定历史,且不严肃。

⑷附补充说明材料,载明注销的原因(因为什么事、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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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局的批复)、部分注销或全部注销,何时起不再享受补偿资金等。县、镇、村、组盖章确认。属部分注销的,应写清注销的位臵、小班、面积。

2、补偿年份确定

由于生态公益林调整,导致补偿对象调整,如何确定调出的生态公益林终止补偿时间(也就是调进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起始时间)?省里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认为暂时宜模糊,不宜一刀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可根据调整申请(或批复)时间与下达补偿资金的时间定,二可根据调整的原因定。

第二节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与征占用

生态公益林更新采伐和林地征占用工作,由林政部门受理和主办,生态办协办。

(一)更新采伐。生态办把关的重点:

1、是否国家级公益林及其保护事权等级?申报单位对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更新造林初步设计是否规范、合理?

(二)林地征占用。省厅成立了由厅长、分管林政副厅长、林政处(2人)、营林处、计财处、生态办、林场总站等部门组成的8人审批小组。县市在上报申请调整材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先征后调,还是先调后征?一般情况下,要求先征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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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面积零散的征占用,可以多次征占用后,年度一次性集中申请调整。

2、小班调整面积统计。征占用林地时,各小班的征占用面积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以平方米计),在申请调整时,不能直接将各小班征占用的面积相加统计调整面积,而要先四舍五入为一位小数,再统计调整的面积。如: 小班号 征占用面积(公顷) 申请调整面积(公顷) 合计 7.1725 7.1 0.0 0.1 1.2 2.3 3.5 05280507200600 0.0123 05280507200702 0.1234 05280507200800 1.2345 05280507200901 2.3456 05280507200902 3.4567 3、几种不得申请调整和征占用的情况。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不可以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情况(省政府令第48号,第十五条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不得要求省先调后征,规避法律。

4、可行性研究。因征占用生态公益林,需要调整的,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可以不做调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但需要做调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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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信访处置

从近几年的情况来看,涉及生态公益林的信访主要包括: 1、补偿不到位。涉及权属纠纷的,一般先由调处处、林改处处理。其他情况下,一般由生态办主办。

2、乱砍滥伐、乱征滥占等破坏生态公益林行为。省里一般由林政、森林公安主办,生态办协助。

信访政策法规:

1、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

2、广东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及?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

信访工作原则: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一条,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不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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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不清的,不予受理。

4、超过规定时限请求复查、复核的,不予受理。 5、部门职能范围以外的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答复时限:

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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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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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

?第一节 建设背景 ?第二节 目标任务 ?第三节 建设条件 ?第四节 建设内容 ?第五节 建设标准 ?第六节 申报程序 ?第七节 存在问题

第一节 建设背景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 中共十八大报告

?加快绿色发展走生态立省路,建设幸福广东

– 省第十一次党代会

?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

– 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

?探索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经营管理新模式、新路子

–我省自1999年起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以来,全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逐步增加到6214.2万亩,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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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用地面积37.7%,省财政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从1999年的2.5元/亩逐步提高到2012年的18元/亩。经过多年的保护和建设,我省生态公益林体系基本形成,生态公益林林分质量逐步提高,森林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但是,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不健全,效益补偿和投入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不到位,经营机制不灵活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为载体,继续探索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经营管理新模式、新路子,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上新台阶。

第二节 目标任务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林业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到2015年,全省建立200个左右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面积达到500万亩左右;到2020年,全省建立800个左右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生态公益林示范区面积达到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总面积三分之一左右。围绕这一目标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使示范区逐步实现林分质量提升,保护管理规范,经营利用合理,成为展示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果的窗口,探索经营管理模式的试验田,开展森林生态效益监测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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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条件

?区位重要

重点安排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及周边,大江、大河流域,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以及城市、工业厂区周边和交通干线两侧的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

?面积合适

一般要求2万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对于生态资源特别珍贵的区域,可以建立生态公益林示范点,面积可以放宽到2万亩以下。

?产权明晰

要求林地权属清楚,不存在山林纠纷或权属争议。

?补偿落实

必须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将损失性补偿足额发放给签订生态公益林现场界定书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分山到户的生态公益林,其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全额直接发放给农户,对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损失性补偿的70%以上必须按股均分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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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设内容

生态公益林示范区按照各建设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建设条件,建设生态公益林生态恢复及提升示范建设、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示范建设或生态公益林经营利用示范建设三大类。

?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示范建设

在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内,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建立和健全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各项生态公益林保护措施。

建设内容:

1、主要入口处要设有明显的示范区标志和建设规划图。 2、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设臵永久性宣传牌(碑、栏)。 在人为活动频繁地区以及主要道路相交处、转向点设臵界碑界桩,充分发挥指示、警告、宣传的作用;在主要入口处要设有至少1个大型示范区标志和建设规划图;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的区域,设臵永久性宣传牌(碑、栏)不少于5个,落实示范区管护责任,按3000亩/人的标准聘请专职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划定责任区,制定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

3、落实示范区管护责任,按规定聘请专 职护林员队伍并签订管护合同,划定责任区,制定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严防森林火灾及重大盗伐林木案件和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地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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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面实行封山育林等管护措施,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更新和演替。

5、有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示范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6、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基础数据和档案管理。 7、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信息系统。

8、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林业生态科普宣传、效益监测工作。 由于生态公益林示范区一般选择基础较好的区域建设,故应侧重生态公益林的宣传,建成保护、管理、建设、监测、科普、示范推广于一体的多功能省级生态公益林示范区。

?生态公益林生态恢复及提升示范建设

针对一些森林植被受到破坏、水土流失加剧、土地退化的林地。

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封育管护等措施,以全面提高区内森林资源质量等级,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正向演替,进一步增强生态公益林在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环境、防灾减灾、调节气候及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功能。

通过建设,使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内森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具有生态功能等级一、二类林的比例达到90%以上,原生或次生乡土阔叶、针阔混交林比例达到85%以上。

该类型示范区建设应与我省林业四大重点生态工程或其他造林工程配合共同实施。

?生态公益林经营利用示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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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发办[2012]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8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132号)

?关于做好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粤林函[2013]493号)

?广东省林下经济发展规划(2012-2020年)?

对一些自然条件较好,生态资源较为丰富的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可在不影响原有生态功能发挥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适度发展珍贵树种及林药、林茶、林果、林菌、林禽和森林生态景观旅游观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以充分利用林地,科学经营林地。

根据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相关条件,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采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模式,促进林下经济发展和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经营,开辟林农增收的新渠道,促进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发展林下经济要充分考虑示范区生态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乱砍滥伐林木、擅自改变林地性质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范围的行为,绝不能因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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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设标准

创建成功的示范区,需按照生态恢复及提升示范建设、保护管理示范建设、经营利用示范建设三大类进行达标。每类达标均需达到五项共性标准和六项个性标准。

?共性标准

1、任务落实情况

(1)按建设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2)建设任务按规范要求实施,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进行公开招投标和工程监理。

2、建设管理情况

相关建设资料均归档,档案管理完善,包括图片、文字、影像、多媒体等资料,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有日常更新、维护、管理。

3、资金使用情况

(1)建设资金到位,各配套资金落实。 (2)建设资金使用规范,符合要求。 4、管护情况

按3000亩/人的标准聘请专职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划定责任区,制定护林员管理考核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强管护设施建设,设立管护站,为管护人员配备对讲机、摩托车,统一服装,推广以视频监控为基础的综合管护体系建设。 5、宣传示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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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宣传媒体宣传报道生态公益林政策法规及建设意义,展示其建设成就。

(2)宣传设施:示范区主要出入口设臵最少1个大型示范区标志和建设规划图,规格不小于6×12 米;人为活动频繁区域要设臵最少5个永久性宣传牌, 规格不小于3×6米;小型宣传牌(标语)若干且分布均匀。所有宣传设施应维护良好。

?个性标准

生态公益林恢复及提升示范类型。

(1)森林覆盖率:90%以上。

(2)生态公益林功能等级一二类林比例:80%以上。 (3)原生或次生乡土阔叶、针阔混交林比例:85%以上。 (4)林木整体长势好。

(5)林分平均郁闭度:0.7以上。

(6)新造林(包括人工造林、套种补植、更新改造)面积保存率:95%以上。

保护管理示范建设类型标准。

(1)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信息管理系统。

(2)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示范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在示范区内初步开展林业生态科普宣传或生态效益监测,有基本的科普宣传设施或生态监测设施。

(3)区域内无非法使用林地行为,无开垦、采石、挖砂、采矿、取土、造坟、建墓地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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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区域内无非法采伐林木行为,无采脂、打技、放牧、狩猎、铲草等行为。

(5)区域内年森林火灾受害率0.3‰以下;区域内年森林病虫害成灾率0.3%以下。

(6)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量:5立方米/亩以上。

经营利用示范建设类型标准。

(1)经营期内,经营措施不破坏原有森林植被,森林覆盖率和生态功能等级不低于初期指标数据。

(2)经营期内,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无环境污染和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3)种养类生态公益林经营面积比例10%以上,有新技术示范推广宣传资料及设施;森林旅游类生态公益林经营面积比例50%以上,有森林旅游示范宣传资料及设施。

(4)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面积产值1000元/亩.年以上。 (5)种养类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要求是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化率100%;森林旅游类生态公益林经营单位要求在县(市、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旅游企业。

(6)种养类生态公益林经营要求农民增收,经营方式要求有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森林旅游类生态公益林经营要求有企业与农民签订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协议或办法。

省将出台?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开展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确保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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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课后认真研究?广东省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六节 申报程序

?申报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编制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方案或经营方案。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方案审核后报省林业厅。

厅直属国有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每个自然保护区只能申报一个生态公益林示范区。

?申报要求

–申报时间。

第一批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申报材料于2013年3月底前上报省林业厅;其他批次的申报材料在每年8月底前上报。

–审核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资格、所报项目及所附相关材料的必要性、完整性、可行性、合法性。

–报送材料。

1、逐级上报的正式文件。

2、示范区建设(经营)方案(编写提纲附后)。 3、其他需要提供的附件材料,包括示范区生态公益林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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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森林面积统计表、森林覆盖率及平均郁闭度计算表、生态公益林一二类林面积统计表、示范区内地籍小细班明细表、林地林权证明材料、生态公益林界定证明材料、生态公益林补偿发放证明材料、生态公益林管护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等。

–报送材料数量。

项目申报材料共5份,需装订成册,主要包括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的文件、项目建设(经营)方案等文件。

?项目评审

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项目专家评审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林业厅。

?项目实施

各申报单位根据省林业厅批准意见,按照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方案或经营方案组织实施。

?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

省对财政困难地区的生态公益林示范区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补助。

根据?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省级建设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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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存在问题

截止至5月28日,全省共有8个厅直属国有林场、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28个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8个市属林场和9个森林公园共92个单位申报建设102个生态公益林示范区。

1、申报材料过于简单。

部分申报材料过去简单,没有实质建设内容,有的甚至直接将省下发建设工作方案照搬上来。

2、建设类型过多。

部分申报单位申报建设类型过多,有些单位甚至申报在示范区内建设全部三个示范类型。建设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应根据自身实际,一区一策,选择切合自身实际建设类型予以重点建设。

3、生态公益林生态恢复及提升示范建设应结合相应的营造林工程共同实施。

由于省对生态公益林示范区建设资金补助有限,建议生态恢复及提升示范建设应结合其他营造林工程一起实施,

4、省补助资金应遵守?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粤府函[2003]215号、粤财农[2003]207)的相关规定。主要用于生态公益林信息系统建设、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突发性的森林灾害救助、森林生态科技研究和推广、技术培训、宣传、检查验收等工作。不得用于购臵小汽车和修建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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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

概述:实施激励性补助政策的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需要不断的改革发展、健全完善?我省一直以来不分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质量差异、管护成效好坏,都实行同一补偿标准的做法已逐渐显现出一些不合理?因此,我省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政策,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2年8月,朱小丹省长在视频接访群众时也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政府一定要维护好群众的合理合法权益,建议财政每年增加补贴,提高补助标准,一年一小步,年年有进步,形成不断增长的机制。

9月,朱小丹省长、徐少华常务副省长在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朱小丹省长视频接访指示精神提高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的请示?(粤财农?2012?384号)上作出重要批示,同意2013~2017年,在2012年每亩18元的基础上,按每年每亩2元的幅度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将提高补偿标准部分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助,其中0.5元用于基础性补偿,1.5元用于激励性补助,建立激励性补助机制。

2013年8月,省委、省政府印发的?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新一轮绿化广东大行动的决定?(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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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2013?11号)规定,建立激励性补助和补偿资金发放监管长效机制。

2.生态公益林体系基本形成。1999年以来,我省在全国率先实施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经过二十年的建设,全省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6214.21万亩,占林业用地的37.7%,林分整体质量逐步提高,森林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3.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根据现状要求,我省亟需改变一直以来不分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质量差异、管护成效好坏,都实行同一补偿标准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以促进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

4.粤东西北地区与珠三角地区的生态补偿投入差距较大。我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粤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于受地域条件、资源配臵、发展历史等因素制约,财力状况明显较珠三角地区差,可投入生态补偿的财力很少。

5.生态发展区提出包括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在内的省财政资金应给予适当倾斜,以缓解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2012年,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发展区必将为了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而放弃一部分经济发展机会,进而影响到当地群众收入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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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蛋糕有多大?

补助资金来源

2013-2017年,在2012年每亩18元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亩每年2元的幅度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其中1.5元用于激励性补助。按照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6214.21万亩计算,可下达的激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总额为13.982亿元,其中:

? 2013年:1.5×6214.21=9321万元 ? 2014年:1.5×2×6214.21=1.8643亿元 ? 2015年:1.5×3×6214.21=2.7964亿元 ? 2016年:1.5×4×6214.21=3.7285亿元 ? 2017年:1.5×5×6214.21=4.6607亿元。

补偿标准

享受激励性补助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同一年度的实际补偿标准逐步拉大。

2013年: 3.5元/亩 2014年: 5.0元/亩 2015年: 6.5元/亩 2016年: 8.0元/亩 2017年: 9.5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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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惠面有多广?

享受激励性补助的生态公益林面积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同一年度的实际补偿标准逐步拉大。

占比 补偿面积

2013年: 42.8% 2660万亩 2014年: 60.0% 3730万亩 2015年: 69.2% 4300万亩 2016年: 75.0% 4660万亩 2017年: 78.9% 4905万亩

三、拿到的激励性补助可以怎样分配?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

1.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资金的使用执行现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规定。即激励性补助资金总额的75%为损失性补偿资金,25%为管护经费。

2.获得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资金的县场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其中的损失性补偿部分用于提高管护工作到位、林相好、碳汇多的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标准,以进一步实现生态公益林差异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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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参与激励性分配?

激励性分配办法解读: ? 第 一 节 基本原则 ? 第 二 节 评审分配办法 ? 第 三 节 评审指标 ? 第 四 节 工作组织

? 第 五 节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需遵循“ 突出重点、公正公开、奖补结合”的原则。

1.突出重点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对生态区位重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管护成效显著、整体森林质量高的生态公益林进行额外的奖励,以不断提高生态公益林生态功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2.公正公开

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激励性补助政策公开、评审指标公开、计算方式公开,采用的因素来源于相关部门统计或监测数据,享受激励性补助的条件、评判指标、评判机制等力求简明规范,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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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补结合

在基础性补偿对所有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的基础上,每年由省综合评判各地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成效,对生态公益林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性补助。

第二节 评审分配办法

(一)申报对象

广东省范围内有生态公益林的县(市、区,含开发区、高新区)以及省林业厅直属各国有林场(局)、国营雷州林业局、新丰江林业管理局,独立申报。

各地级以上市属国有林场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牵头作为一个申报单位。

全省共有163个县(市、区、场、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可以参与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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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州市(10个):天河区、白云区、二、深圳市(11个):罗湖区、福田区南山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花都区、从化市、区、盐田区、内伶仃岛-福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增城市、番禺区广州市属林场 宝安区、龙岗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坪山新区、光明新区 三、珠海市(7个):香洲区、金湾区、四、汕头市(7个):龙湖区、濠江区金平万山区、珠海市高新区、高栏港区、横琴区、区、澄海区、南澳县、潮阳区、潮南区 斗门区 五、韶关市(11个):浈江区、武江区、六、河源市(8个):源城区、和平县龙川仁化县、南雄市、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县、紫金县、连平县、东源县、河源市属林场、曲江区、乳源县乐昌市、韶关市属林场 七、梅州市(9个):梅江区、梅县蕉岭新丰江林业管理局、 八、惠州市(8个):惠城区、仲恺区大亚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兴宁市、平远县、湾、惠东县、惠阳区、博罗县、龙门县、惠州市梅州市属林场 属林场 41

九、汕尾市(7个):汕尾城区、红海湾、汕尾华侨管区、海丰县、陆河县陆丰市、汕尾市属林场 十一、中山市(1个) 十、东莞市(1个) 十二、江门市(8个):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鹤山市、江门市属林场 十三、佛山市(4个):南海区、高明区、三水区、佛山市云勇林场 十四、阳江市(7个):江城区、海陵区、阳江市高新区、阳西县、阳春市阳东县、阳江市属林场 十五、湛江市(10个):湛江市区、坡头十六、茂名市(6个):茂港区、高州市、区、麻章区、东海区、吴川市、徐闻县、雷州市、信宜市、电白县、化州市、茂名市属林场 遂溪县、廉江市、湛江市属林场 42

十七、肇庆市(10个):端州区、鼎湖区十八、清远市(9个):清城区、清新区、(含鼎湖山保护区)、大旺区、高要市、广宁英德市、佛冈县、连山县、连南县、连州市、县、四会市、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肇庆阳山县、清远市属林场 市属林场 十九、潮州市(5个):湘桥区、枫溪区、潮安县、饶平县、潮州市属林场 二十、揭阳市(6个):惠来县、普宁市、揭西县、揭东区、榕城区、黄岐山森林公园 二十一、云浮市(6个):云城区、云安县、新兴县、罗定市、郁南县、云浮市属林场 二十三、省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10个):乳阳林业局、西江林业局、乐昌林场、连山林场、东江林场、九连山林场、天井山林场、樟木头林场、龙眼洞林场、沙头角林场 二十二、顺德区(1个) 二十四、国营雷州林业局(1个) 43

(二)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办法

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通过自评、专项检查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评审一次。

1.以当年的补助面积为控制数(如:2013年为2660万亩),由省对申报激励性补助的县场局进行评审排序,对位于前列的(排前列的县场局生态公益林总面积达2660万亩即截止)给予激励性补助,其余不给予激励性补助。

2. 当年结余不参与申报和不开展自评工作的县场局,不给予激励性补助。

3.上一年度获得激励性补助的县场局,本年度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复核、推荐。

◆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激励性补助资格。

◆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享受激励性补助资格。被取消当年激励性补助资格的县场局,翌年可再参与评审。

(三)评审指标

生态公益林激励性补助资金分配评审采用百分制进行。 评审指标分三个大项: 第一大项:生态区位

生态区位从3个方面评判该地区的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满分30分。

1.主体功能区分区类型,满分10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的规划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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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优化开发区域的,得6分; ? 属重点开发区域的,得8分;

? 属生态发展区域(农产品主产区)的,得8分。 ? 属生态发展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得10分。 特殊情况说明:

(1)省属国有林场(局)、市属国有林场,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作为生态发展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

(2)国营雷州林业局为生态发展区域(农产品主产区)。

2.生态公益林面积比例,满分10分。该项指标反映一个单位林业分类经营性质和特点,以及生态区位的重要性。

得分=(生态公益林面积/林业用地面积)×10

3.国家级公益林面积比例,满分10分。该项指标反映一个单位生态公益林的重要性、脆弱性。

得分=(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10

第二大项:森林质量

森林质量从林相、森林蓄积量2个方面进行评判,满分20分。根据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数据库中有关因子数据进行统计、评价。

1.林相,满分10分。

林相以生态公益林中郁闭度0.7以上的阔叶林(不含桉类)、针阔混交林、竹林和红树林,以及灌木覆盖度在70%以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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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占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比例作为评价指标。

该项指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单位的生态公益林外在质量状况和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

得分=?∑(郁闭度0.7以上的阔叶林(不含桉类)、针阔混 交林、竹林和红树林)+(灌木覆盖度在70%以上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生态公益林面积×10

2.森林蓄积量,满分10分。

森林蓄积量以生态公益林中乔木林平均蓄积量与当年全省生态公益林乔木林平均蓄积量的对比情况进行评价。

该项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单位的生态公益林内部质量状况、森林碳汇总量。通过以下8个方面进行评分:

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0立方米及以上的,得10分; 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10立方米的,得9分; 超过全省平均水平1.5~5立方米的,得8分; 超过全省平均水平0~1.5 立方米的,得7分;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 立方米以内的,得6分;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5~5立方米的,得5分;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5~10立方米的,得4分;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0立方米及以上的,得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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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大项:保护和管理

从管理机构、管护人员、发放补偿资金情况、补偿资金发放方式、补偿信息系统建设、宣传和信息公开、森林保护管理、档案管理、其他日常管理等9方面进行评判,满分50分。

主要是评判生态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是否到位。

1.管理机构,满分5分

生态公益林管理机构的成立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单位对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主要分3种情况进行评分:

(1)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编办)批准设立生态公益林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得5分。需提供所在地编委或编办的文件佐证。

(2)未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批准,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生态公益林专门管理机构的,得2分。需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人员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文件佐证。

(3)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得1分。

特殊情况说明:省属林场(局)、市属林场、新丰江林业管理局以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生态公益林专门管理机构设臵情况评分。如:省属林场(局)根据省林业厅,市属林场根据当地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新丰江林业管理局根据河源市林业局的生态公益林专门管理机构设臵情况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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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护人员,满分8分

按每3000~5000亩生态公益林不少于1个管护人员的标准,配备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反映一个单位管护好生态公益林的落实情况。

?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顺德、东莞、中山、江门(台山、恩平除外),以及其他地级市所辖的区,要求每3000亩生态公益林不少于1个管护人员。

? 要求管护承包合同和管护人员聘用合同规范,责权利明确,按时支付管护人员经费(工资)。提供合同本(复印件)和发放工资的佐证材料。

? 得分= ?管护人员数量× 3000 ~ 5000亩/生态公益林面积?×8

注:基层林业干部不计入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

3.发放补偿资金情况,满分8分

以上一年度(截止12月31日)的补偿资金依法依规发放情况进行评价。

(1)集体林部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已分山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损失性补偿资金要全额发放给农户。

(2)仍由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的生态公益林,其损失性补偿资金的70%以上要发放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手中。 (3)国有林部分,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到国有林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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