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当庭陈述,上述四个注册商标均由昆山笑巴喜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设计,所使用的汉仪秀英体“笑巴喜”三个汉字,来源于互联网上免费万载的“汉仪秀英体字体”软件。目前实际使用的只有第5551169号注册商标,即原告指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其他三个注册商标目前暂未使用,涉案产品由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
原告汉仪公司当庭确认,杨根云陈述登陆的网站非汉仪公司的官方网站或授权网站,其从未提供过汉仪秀英体互联网免费下载服务;
四、被告上海笑巴喜公司、昆山笑巴喜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注册商标情况
2010年10月25日下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会同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公证员周莹、公证人员芮剑魁来到位于南京市白下区的苏果超市光华路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由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实木婴儿床一张,单价788元并当场取得了盖有“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工商业统一发票”一张,江苏省南京市石城公证处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并于2010年11月8日制作了(2010)宁石证经内字第15048号公证书。
经庭审比对,型号为mc638的笑巴喜牌全实木婴儿床在外包装、产品及产品说明书上,在显著位置多处使用第5551169号注册商标,及商标中的“笑巴喜“三个汉字。此三字的笔画特征同汉仪秀英体的原始字搞中的“笑、巴、喜”三字,除大小外其余均相同。原告陈述汉仪秀英体的笔画特征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横平竖直,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短撇为柳叶形,长撇向左方上扬飞起,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笔画为圆形,横折钩为圆弧设计。
另查明,2009年2月20日,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授权案外人南京祥柏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柏林公司)在南京苏果超市、泰州第一百货商场、南京弘亚商场、南京至尊宝贝专卖店等商场、超市销售“笑巴喜”品牌产品。2010年5月13日,祥柏林公司根据该授权与被告苏果超市签订《联合经营协议》,约定由苏果超市销售笑巴喜童床,并约定2010年在南京地区的苏果超市的销售目标为80万人民币,试销期为10万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汉仪秀英体设计原稿、《汉仪浏览字宝》软件及其包装、《汉仪浏览字宝》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印刷工业出版社1999年4月出版的《常用软件入门》、邹秀英的著作权声明、公证
书、商标注册证(第5551169号、6321000号,5551170)号、
5551171号,、昆山笑巴喜公司签署的《授权书》、祥柏林公司与苏果超市签订的《联合经营协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1、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2、被告昆山笑巴喜公司、上海笑巴喜公司对汉仪秀英体字库中的单字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
一、涉案秀英体字库中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作品”有明确的定义,即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字库中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就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
书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追溯三千年的中国书法发展轨迹,书法经历了甲骨文、大篆、小篆、隶书、草书、楷书,行书等几个演变阶段。在书法语境下,这其中的篆、隶、草、楷、行就是通说的字体。其中的一种或几种字体因书写者艺术成就和艺术风格影响力等原因,习惯上称某某体,如众所周知的唐代著名书法家欧阳询、颜真卿、柳公权书写的楷书、行书等书法作品,俗称为“欧体”、“颜体”、“柳体”。这里所指的欧体等不是字体而是书体。字体是固定的而书体却是无穷尽的。
书法是汉字的书写艺术,是把线条按一定规律组合起来塑造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其中的线条就是通说的点、横、撇、捺等基本笔画,平面造型就是由基本笔画构建的汉字间架结构。具有审美意义的书法作品是线条美和结构美相得益彰的产物,书法家的创意和情感通过汉字的线条和结构以特定形态为表达方式。因此,书法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是直接体现为构成“表达”的汉字线条(即笔画)和结构。书法艺术受其表达方式的限制,书法家能在前人的基础上形成有自己特色的艺术风格非常不易。书法的学习和传承方式离不开“临摹一创作一再临摹一再创作”过程,这里所指的“创作”实际是一种书写水平提高的过程,成为书法家都是在此循环往复中锤炼出来。因此,书法创作也离不开对前人作品的学习与借鉴。
现行的各类字库中的单字以书写方式不同,总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书法家用传统毛笔书写的单字(其中也包含集合古代书法家作品中的单字),如著名的“舒同体”、“启功体”。另一类是由书体设计人员使用铅笔等现代工具描绘的美术字。对于第一类单字具有独创性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目前没有争议。本案中涉及汉仪秀英体就属第二类美术字。,对于此类字库中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能单独构成美术作品,应当从美术字的艺术创作规律和著作权法理论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美术字看似简单且宜于复制,但是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远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现有上百种汉字美术字的基础上设计一款富有美感并被大众接受的美术字,就要求书体的设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二不仅要求每个单字赏心悦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艺术风格都要求达到整体美观、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因此,美术字的设计者需对汉字的局部与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设计者根据其创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或艺术效果,在基本笔画形态确定的基础上,重点是在结构的安排和线条(笔画)的搭配上,协调笔画与笔画、单字与单字之间的关系。字库中美术字的设计者设计适宜字库使用的美术字,同样也要遵循此创作规律,首先要确定基本笔画形态,再根据单字的基本笔画的多少,对笔画进行长与短、横与竖、粗与细、曲与直等做适当的调整,直至达到设计者满意的艺术效果。其次是针对字库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的与整体艺术风格不协调的单字再进行修正,最终实现字库中每个单字之间的笔画特征与艺术风格,从整体上均协调、统一的字库书体。由此可见、字库将每个单字集合后,其整体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风格协调统一。
涉案争议的美术字汉仪秀英体,是在5cm大小见方的方格内描绘出大小相同的美术字。其笔画特点是: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除笔画两端为圆形外与现有的黑体字无明显差别,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画整体变方为圆,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设计者邹秀英在此基础上就其确定的艺术风格,对字库收录的每个单字根据字的笔画多少,在既定的间架结构框架下,对每个单字的重心、空间划分、黑白对比进行合理的编排,然
后根据字库中单字整体艺术风格须统一、协调的要求,对每个单字逐一进行适当的修正,使之从整体上体现设计者的艺术风格,实现设计者的创意和追求的完美艺术效果。由此可见,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美术字的创作与用毛笔进行书法创作一样,同样需要学习和借鉴前人的美术字作品。就如同现有字库中收录的著名书法作品“舒同体”。书法家舒同的书体受颜体影响颇深,笔画特征有明显的颜体痕迹,但人们并来因此置疑其书写的书法作品的独创性。涉案秀英体汉字的横和竖的笔画与黑体美术字的横、竖笔画相似,从中可以看出设计者借鉴了黑体字的艺术特征。虽然美术字的创作难度和高度均无法与书法家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相比,但我们不能因此就否定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的独创性,关键是看美术字或涉案秀英体整体的线条(笔画)和间架结构是否具独创性。特别是其与公知领域美术字相比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即表达的新颖性或表达的创新性,其受保护的要素体现为构成“,表达”的符号和结构本身。
根据上述论证,本案中涉及的“笑”、“巴”、“喜三个汉字,其中‘笑”、
“喜”二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其中点撇、长撇、长捺笔画体现秀英体特色,与现有公知领域包括原告汉仪公司《汉仪浏览字宝》中其他美术字书体相比,不相同也不相似,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其中的“巴”字的折笔与横钩虽也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但该单字笔画特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书体黑体字中相同汉字“巴”相比,区别仅在巴字的右折笔处变方为圆。右下的横钩处变方笔为圆弧设计,其余笔画、结构特征两者无明显区别,两者极为近似,属相近似的书体。该单字再与汉仪字浑中粗圆体(简)“巴’相比,右折笔画更为相似,两者明显相似,属近似书体。由此可见,该字的个性特征不明显。因此,该单字未达到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单独一个“巴”字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另外,字库中单字设计完成后,应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制作成适宜计茸机适用的字库软件的过程,只是因为技术进步而带来的复制的手段更先进而已,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机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