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覆盖层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200mm。
(2)岩基放样,平面位置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高程点位误差不大于100mm。
(3)收方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10cm。相应于比例尺为1:500~1:1000的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1.0mm,高程不大于0.7mm。
(4)竣工断面,中心桩纵、横向误差不大于5cm。相应于比例尺1:200的情况下,图上点误差平面不大于0.75mm,高程不大于0.5mm。
4.2 爆破作业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对钻孔、装药、起爆的质量控制。
(1)造孔设备、孔位布置、钻孔角度、孔径和孔深应按爆破设计规定或技术要求进行,必要时还应报请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
(2)已完成的钻孔,应及时清孔、洗孔后保护好孔口,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
(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或技术要求执行,由有岗位证书资格的炮工按规定执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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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4 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500kg。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300kg。
4.5 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1)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2)第二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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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 4.6 紧邻建筑物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 若在紧邻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
4.8 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的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 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它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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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4.10 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4.11 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4.12 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料取出加以利用。 4.13 除非另行报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工程师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5、工程验收
5.1 工程验收按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顺序进行。 5.2 基础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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