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总) 下载本文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总则

1.1 本细则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和《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以及水利水电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等编制。

1.2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主体工程项目的土石方明挖,公路、铁路、机场、河道、海堤等土石方明挖可参照执行。

1.3 土石方明挖所涉及的其它专业项目。如:喷锚支护、砼衬砌等,参照其它专业项目监理实施细则执行。

1.4 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弃碴处理、排水及绿化事宜,按国家环保法执行。

2、开工准备和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承包人必须在管理工作和物资、设备、后勤工作等有关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并保证有相应的工作质量,还能够保证有解决工程难度的技术和手段,保证按计划完成进度,保证施工质量。

2.2 承包人必须在施工放样28天以前,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设计和建立,并将下列成果资料报监理部批准。 (1)控制网布置图及测量技术设计书。 (2)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3)施工控制网加密测量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及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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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承包人应在施工放样前28天,根据设计文件要求及施工条件,完成放样测量施工组织设计,并报送监理部批准。 放样测量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开挖区周围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设置、校测、编号及平面图。 (2)计算放样数据。

(3)放样方法及其点位精度估算。 (4)放样程序、技术措施及要求。 (5)数据记录及资料整理制度。

(6)测量专业人员设置、设备配置及其检验和校正情况。 (7)质量控制与验收措施。

2.4 承包人在单位工程明挖开工前28天,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经过自已复核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部批准。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开挖施工布置图。(包括施工临时道路布置)

(3)开挖(包括可能发生的特殊部位或特殊条件下开挖)方法、程序和施工作业措施。

(4)爆破方法及典型爆破参数。 (5)边坡和基岩保护措施。

(6)出碴、弃碴措施、碴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碴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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堆置设计。

(7)施工进度计划。 (8)施工排水措施。

(9)施工机械、设备、火工材料、辅助设施及配置计划。 (10)劳动力组织及现场调度计划,施工管理机构现场设置。 (11)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措施。

(12)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机构、措施等。

2.5 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基岩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面爆破,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包人必须先进行必要的爆破试验。在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部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目的和内容。

(2)试验场地的选择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试验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 (7)其它必须报送的材料。

2.6 一般不允许在新浇混凝土和灌浆完成地段进行爆破作业。如确是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事先取得业主、监理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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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在作业前14天报送试验计划,作业措施,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试验爆破作业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爆破作业的理由与作业范围。 (2)爆破试验与监测成果资料。 (3)钻爆方法及钻爆参数。 (4)爆破前后对此检查措施。

(5)防震、防护措施和必须补强、补灌措施。 (6)其它必须报告情况材料。

2.7 在任何一个分部工程开挖前14天,承包人应进行开挖区地形的实测和开挖面的实地放样,并将成果报监理部审核。

2.8 上述应报送的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均一式四份,经承包人总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意见单或另行发文答复、原件不退回。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后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2.9除非接到“修改后重新报送”意见外,否则承包人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包人申请后48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的开工令或同意开工批准文件。

2.10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期按时向监理部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或其它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若承包人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部的审签意见或答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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