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下载本文

力是否可靠。

3.4.6 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表面应光洁,当有机械损伤或火花灼伤时应修整。

3.4.7 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3.4.8 电动机运行中应无异响、无漏电、轴承温度正常且电刷与滑环接触良好。旋转中电动机的允许最高温度应按下列情况取值:滑动轴承为80℃;滚动轴承为95℃。 3.4.9 电动机在正常运行中,不得突然进行反向运转。

3.4.10 电动机械在工作中遇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将启动开关置于停止位置。 3.4.11 电动机停止运行前,应首先将载荷卸去,或将转速降到最低,然后切断电源,启动开关应置于停止位置。

3.5 空气压缩机

3.5.1 空气压缩机的内燃机和电动机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内燃机和电动机的规定。

3.5.2 空气压缩机作业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贮气罐应放在通风良好处,距贮气罐15m以内不得进行焊接或热加工作业。

3.5.3 空气压缩机的进排气管较长时,应加以固定,管路不得有急弯;对较长管路应设伸缩变形装置。

3.5.4 贮气罐和输气管路每三年应作水压试验一次,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压力的150%。压力表和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3.5.5 空气压缩机作业前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内燃机燃、润油料均添加充足;电动机电源正常;

2 各连接部位紧固,各运动机构及各部阀门开闭灵活,管路无漏气现象; 3 各防护装置齐全良好,贮气罐内无存水;

4 电动空气压缩机的电动机及启动器外壳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5.6 空气压缩机应在无载状态下启动,启动后低速空运转,检视各仪表指示值符合要求,运转正常后,逐步进入载荷运转。

3.5.7 输气胶管应保持畅通,不得扭曲,开启送气阀前,应将输气管道联接好,并通知现场有关人员后方可送气。在出气口前方,不得有人工作或站立。

3.5.8 作业中贮气罐内压力不得超过铭牌额定压力,安全阀应灵敏有效。进、排气阀、轴承及各部件应无异响或过热现象。

3.5.9 每工作2h,应将液气分离器、中间冷却器、后冷却器内的油水排放一次。贮气罐内的油水每班应排放1~2次。

3.5.10 正常运转后,应经常观察各种仪表读数,并随时按使用说明书予以调整。 3.5.11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1 漏水、漏气、漏电或冷却水突然中断;

2 压力表、温度表、电流表、转速表指示值超过规定; 3 排气压力突然升高,排气阀、安全阀失效;

4 机械有异响或电动机电刷发生强烈火花; 5 安全防护、压力控制装置及电气绝缘装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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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 运转中,在缺水而使气缸过热停机时,应待气缸自然降温至60℃以下时,方可加水。 3.5.13 当电动空气压缩机运转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等来电后重新在无载荷状态下起动。

3.5.14 停机时,应先卸去载荷,然后分离主离合器,再停止内燃机或电动机的运转。 3.5.15 停机后,应关闭冷却水阀门,打开放气阀,放出各级冷却器和贮气罐内的油水和存气,方可离岗。

3.5.16 在潮湿地区及隧道中施工时,对空气压缩机外露摩擦面应定期加注润滑油,对电动机和电气设备应做好防潮保护工作。

3.6 10kV以下配电装置

3.6.1 施工电源及高低压配电装置应设专职值班人员负责运行与维护,高压巡视检查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每半年应进行一次停电检修和清扫。

3.6.2 高压油开关的瓷套管应保证完好,油箱无渗漏,油位、油质正常,合闸指示器位置正确,传动机构灵活可靠。并应定期对触头的接触情况、油质、三相合闸的同期性进行检查。 3.6.3 停用或经修理后的高压油开关,在投入运行前应全面检查,在额定电压下作合闸、跳闸操作各3次,其动作应正确可靠。

3.6.4 隔离开关应每季检查一次,瓷件应无裂纹及放电现象;接线柱和螺栓应无松动;刀型开关应无变形、损伤,接触应严密。三相隔离开关各相动触头与静触头应同时接触,前后相差不得大于3mm,打开角应不小于60°。

3.6.5 避雷装置在雷雨季节之前应进行一次预防性试验,并应测量接地电阻。雷电后应检查阀型避雷器的瓷瓶、连接线和地线均应完好无损。 3.6.6 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0.5MΩ。

3.6.7 在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采用防爆型低压电器;在多尘和潮湿或易触及人体的场所应采用封闭型低压电器。

3.6.8 电箱及配电线路应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4 起重机械与垂直运输机械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须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和自检合格证明。 4.1.2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使用:

1.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品种、型号; 2.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制造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1.3 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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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 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积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 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4.1.4 起重机、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拆装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施工。 4.1.5 建筑起重机的内燃机、电动机和电气、液压装置部分,应该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4.1.6 建筑工程中建筑起重机械的选用,应使选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温度、主要性能参数、利用等级、载荷状态、工作级别等与建筑工程施工工作量的需要相匹配;

4.1.7 施工企业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4.1.8 施工企业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符合起重机要求的工作场地和环境。基础承载能力必须满足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要求。

4.1.9 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信号装置。在起重臂、吊钩、平衡重等转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4.1.10 建筑起重机的变幅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1.11 起重机安装工、信号工、司机、司索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4.1.12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措施。

4.1.13 在风速达到10.8m/s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的起重吊装作业。重新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在风速达到8.0m/s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起重机械及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禁止吊运大模板等大体积物件。

4.1.14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4.1.15 起重机作业时,在臂长的水平投影范围内设置警界线,并有监护措施;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禁止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4.1.16 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

4.1.17 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他不明重量的物体。

4.1.18 起吊重物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再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栅栏固定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的物件,应按标记绑扎后起吊。吊索与物件的夹角宜采用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物件梭角之间应加垫块。

4.1.19 起吊载荷达到起重机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离地面不大于200mm后,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大体积或易晃动的重物应拴拉绳。

4.1.20 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回转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起重机,不得带载自由下降。

4.1.21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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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4.1.22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 .1.22的规定。

表4.1.22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作业距离 垂直方向(m) 水平方向(m)

4.1.23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 4.1.24 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强度等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损坏、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4.1.25 钢丝绳采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并不应小于300m,其编结部分应捆扎细钢丝。当采用绳卡固接时,与钢丝绳直径匹配的绳卡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表4.1.25的规定,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140mm。绳卡滑鞍(夹板)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的一侧,“U”螺栓应在钢丝绳的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卡初次固定后,应待钢丝绳受力后再度紧固,并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偏1/3。作业中应经常检查紧固情况。 表4.1.25 与绳径匹配的绳卡数 钢丝绳直径(mm) 最少绳卡数(个) 绳卡间距(mm) 10以下 3 80 10~20 4 140 21~26 5 160 28~36 6 220 36~40 7 240 <1 10 35 110 5.0 4.0 220 6.0 6.0 330 7.0 7.0 500 8.5 8.5 1.5 3.0 4.0 1.5 2.0 3.5 4.1.26 每班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及钢丝绳的连接部位。钢丝绳报废标准按《起重机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T5972规定执行。

4.1.27 向转动的卷筒上缠绕钢丝绳时,不得用手拉或脚踩来引导钢丝绳。钢丝绳涂抹润滑脂,必须在停止运转后进行。

4.1.28 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 表面有裂纹、破口; 2 危险断面及钩颈朽永久变形; 3 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 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 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5%。

4.1.29 起重机使用时,每班都应对制动器进行检查。

当制动器的零件,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 裂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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