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2)合同段开工后到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
(3)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2、监理单位监督检查
(1)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
(2)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3、建设单位考核评价
(1)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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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五条)
4、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考核评价标准体系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1)明确本地区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2)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第十六条) 5、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1)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2)每年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具体抽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0%。
(3)对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期间至少抽查一次。
(4)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
(5)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第十七条)
6、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
(1)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在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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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
(3)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4)对已经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查实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合同段直接评为不合格。
(5)年度考核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公示。 (第十八条)
7、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导
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的督导力度:
(1)对存在平安工地建设流于形式、考核弄虚作假、评价结果不合格等情况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整改、重新考核,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和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
(2)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未有效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停工整改、挂牌督办;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安全生产信用不良记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8、定期总结分析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分析本地区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并将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树为典型,及时推广经验,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信用加分等方式予以鼓励。(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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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则(第四章) 1、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
(1)交通运输部建立统一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 (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结果、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以及公示公布等均应通过本系统运行。
(3)每年一季度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本地区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以及考核结果。交通运输部于每年二季度对外公布上一年度高速公路和大型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平安工地建设监督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2、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2〕67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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