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下载本文

(四十四)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成立条件 1、 依法成立;

2、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3、 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四十五)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的区别和联系

1、联系:没有法人的设立便没有法人的成立,凡法人成立必经法人设立。

2、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

(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 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职权债务,有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券和债务,有法人享有和承担。

(四十六)法人设立的原则

1、 自由设立主义,也称放任主义; 2、 特许设立主义; 3、 行政许可主义;

4、 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 5、 强制设立主义。

(四十七)法人设立的方式

1、 命令设立,几政府以其命令的方式设立法人;

2、 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足法人成立的资金而设立法人;

3、 募集设立,法人组织所需的资金,在发起人未认足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

4、 捐助募集,即有法人或者自然人募足法人所需资金的一种法人设立方式。

(四十八)法人设立的要件 1、 设立人或发起人;

2、 设立基础,即现行法律加以确定的; 3、 设立行为本身合法。

(四十九)法人变更的类型 1、 法人的合并; 2、 法人的分立; 3、 组织形式的变更;

4、 法人其他形式的变更,是指法人的活动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

(五十)法人终止的原因 1、 依法被撤销; 2、 自行解散;

3、 依法被宣告破产; 4、 其他原因。

(五十一)法人清算的种类

1、 破产清算,是指依破产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2、 非破产清算,则不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五十二)清算人的职责 1、 了结现存事物,即法人在解散前已着手而未完成的事物,清算人应予以了结; 2、 收取债权,即属于法人的债权,清算人应予收取;

3、 清偿债务,即法人对他人所负债务,应由清算人予以清偿;

4、 移交剩余财产。债务清偿后剩余的财产,应由清算人负责移交给对财产享有权利的人。

(五十三)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1、 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2、 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3、 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债务时,应由非法人团体的出资人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十四)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要件 1、 须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 须由自己的名称;

3、 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 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五十五)合伙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主要表现 1、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2、 合伙人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3、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五十六)合伙的法律特征 1、 由两个以上人组成的组织。(合伙具有团体性) 2、 合伙协议和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十七)合伙的成立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由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五十八)合伙财产的构成 1、 合伙人的出资;

2、 合伙人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 3、 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

(五十九)合伙财产的保全 1、 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

2、 财产份额转让和财产出质的限制 ;

3、 合伙债权的抵消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六十)合伙的特点

合伙有较强的人和性,合伙人相互合作,共同经营。 1、每个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 2、合伙人之间互为代理。

(六十一)合伙事务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1)报酬请求权; (2)提出异议权;

2、义务:(1)忠实处理合伙事物的义务; (2)报告义务;

(3)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和交易禁止义务。

(六十二)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的特征

1、特殊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2、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十三)有限合伙的特征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2、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六十四)合伙解散的事由

1、合伙期届满,和或者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不可能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六十五)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人独资企业;

3、筹备中的法人 ; 4、其他。

(六十六)个体工商户的的特征

1、从事工商经营的是单个的自然人或家庭; 2、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进行核准和登记;

3、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商业经营活动。

(六十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基于各种承包合同产生的;

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六十八)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一个自然人出资,生产资料归投资人所有; 2、雇工经营;

3、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六十九)筹备中法人的基本特征

1、筹建中的法人是一种组织,而非筹建人和设立人个人; 2、筹建中的法人是为设立法人而存在的组织体; 3、筹建中的法人是非法人组织,而不是法人。

(七十)民事关系客体的特点

1、利益性。民事关系的客体是指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载体;

2、客观性。民事关系的客体是存在于主体之外的,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

(七十一)民事关系客体的范围 1、物 ; 2、行为;

3、智力成果; 4、有价债券; 5、权利;

6、非物质利益 。

(七十二)民法上物具有的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 3、无能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