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下载本文

民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财产

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 3、 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

4、 公共秩序

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5、 善良风俗

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6、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7、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 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 8、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 9、 民事法律事实

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 10、行为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 11、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12、非行为事实

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 13、事件

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 14、状态

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 15、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16、支配权

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17、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18、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

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 20、绝对权

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 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

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 22、专属权、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 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 23、既得权

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24、期待权

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25、民事义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6、民事责任

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7、法务义务

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 28、约定义务

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 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 30、无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31、有限责任

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32、连带责任

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 33、补充责任

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34、过错责任

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35、公平责任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 36、公民

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

37、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9、监护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40、住所

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 41、户籍

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 42、意定住所

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 43、法定住所

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 44、拟定住址

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 45、宣告失踪

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46、宣告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 47、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8、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49、机关法人

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50、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51、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55、法人机关

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56、法定代表人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57、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 58、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 59、法人的设立

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 60、法人的变更

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

61、法人的合并

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62、法人的分立

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 63、法人的终止

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

64、法人的清算

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 65、法人的登记

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 66、法人变更登记

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