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地租II,在缔结新租约时,就会全部转归土地所有者占有。
2、绝对地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级差生产力低下的劣等地不可能产生级差超额利润,因而也不需要支付级差地租,这是否意味着土地所有者可以不要任何代价将这些土地交给使用者使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土地使用者仍然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地租,否则,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将得不到实现。马克思把这种只要使用所有者的土地绝对需要支付的地租称为绝对地租。事实上,不仅使用劣等地要支付绝对地租,而且使用中等地和优等地所支付的地租中,也包含着一个绝对地租在内。
绝对地租的实体表现为农业中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在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有机构成的条件下,绝对地租来源于土地产品价值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差额。如下表所示。
表3-4 绝对地租的形成 资本有机构生产部门 成 工业部门 农业部门 80C+20V 60C+40V 值率为100%) 20 40 利润率为20%) 价值 20 20 120 140 价格 120 120 地租 0 20 剩余价值(剩余价平均利润(平均产品生产绝对由此,由于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等量资本在农业中可吸收较多的劳动力,在剩余价值率相等的条件下,可产生较多的剩余价值。在工业生产中,由于不同部门存在以资本转移为特征的自由竞争,因而能引起剩余价值在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重新分配,形成平均利润率。而在农业中,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资本的自由流动受到限制,从而导致农业部门生产的剩余价值不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过程。这样,由于农业资本有权构成低而多获得的剩余价值就留在农业部门,构成超额利润,即绝对地租的实体。二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赶上甚至超过工业的条件下,绝对地租只能来源于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的差额。
3、垄断地租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除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基本地租形式之外,还存在着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超额利润转化成的地租。某些土地具有特殊的自然条件,能够生产某些特别名贵又非常稀缺的产品。比如,具有特殊风味的名酒就用某些特别地块出产的原料(包括水)酿制而成的。这些产品就可以按照不仅大大超过生产价格,而且也超过其价值的垄断价格出售。这时的垄断价格只由购买者的购买欲望和支付能力决定,而与一般生产价格或产品价值所决定的价格无关。这种垄断价格产生的超额利润,由于土地所有者拥有对这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土地的所有权因而转化为垄断地租,落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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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者手中。
二、城市地租及其形态
与农业地租相比,城市地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本部分主要分析包括城市级差地租、城市绝对地租和城市垄断地租在内的地租问题。
(一)城市地租的含义
所谓城市地租是指住宅经营者或工商企业为建筑住宅、工厂、商店、银行、娱乐场所,租用城市土地而交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城市地租为人们所熟识。在社会主义社会,土地私有制被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取代。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代表全民利益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没有树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观念,没有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一直把地租看成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而加以否定,与此相联系,在实际工作中实行了城市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制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体制的确立,人们逐渐认识到社会主义条件下仍然存在城市地租。这是因为:一方面,在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还没有极大发展,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还不具备取消地租的生产力条件;另一方面,地市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仍然处于相分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就存在土地所有权如何在经济上实现的问题。当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城市地租,它不归属于任何私人所有,而是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进一步说,社会主义土地经营垄断使城市土地级差生产力转化为级差地租。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垄断使垄断利润转化为绝对地租。
(二)城市级差地租
城市级差地租产生的条件也是土地等级不同。这种等级表现在土地位置距市场中心的远近,交通是否方便,人口流量是否足够大,配套设施是否齐全等方面。这就是说,作为城市地租,它和农业地租一样要受级差地租规律的调节。因为在城市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条件下,由于土地经营权被垄断,工业品或劳务的生产价格也将是由城市劣等地生产这些工业品或劳务的个别生产价格所决定的。不过,在农业部门,土地的丰度和地理位置共同起作用,但以丰度为主,由它决定着级差地租量的多少。至于城市土地,则不是以丰度为主,而是以地理位置为主,由它决定着级差地租量的多少。原因在于城市土地地理位置好坏直接关系到占用该地块的经营者的收益高低,同时也取决于该区位所能带来的集聚效益的大小。
所谓集聚效益,从总体上说是指各种群体和个人在地域空间上集中所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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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效益。集聚效益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效益,它适用于单独的厂商。一般说,企业内部的规模经济效益同该企业在城市土地上所处的位置优劣没有直接联系;另一类是企业外部的集聚效益,它包括区域化经济效益和城市化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的内容。区域化经济效益主要是指在一个特定的区域空间内,一个特定行业的厂商享受该区域内同类厂商的数量和功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城市化经济效益则具有更广泛的含义,即一个城市地区内全部经济活动对一个厂商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城市提供各种专业服务和城市基础设施等系统功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企业的外部集聚效益主要产生于各企业在城市土地上所处的位置,所处的位置越优越,所获得的企业外部的集聚效益就大,反之亦然。
具体而言,首先,城市土地位置的优劣决定着企业距离市场的远近、运输时间的长短和运费的高低。良好的城市土地区位能保证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较少的时间获取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和运输制成品。其次,城市土地位置的优劣决定着市场容量的大小,从而直接决定着企业销售额。在一定的区域内,城市作为大量人口和企业群体的载体,意味着城市本身是一个巨大的市场,这不仅使处于城市的企业,通过充分挖掘本地市场而降低其产品销售成本、配货成本和财务成本,而且由于城市内各个区域的人口和企业,特别是商店的集中程度差异,将导致同一城市内各个不同地段具有不等的级差生产力。
商业地租是城市地租最典型的形态,商业对土地位置最为敏感。作为商业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是与商业企业所在位置所决定的顾客密度及其营业额等指标成正相关的。如在中心商业区,由于消费者的多元购买行为,使彼此连接成线或成片的商业用地,对消费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在繁华的商业街区经营商业较之零星散落的商店,更易吸引消费者。这些都造成了同一城市内处于不同位置的土地具有不等的级差生产力。
上述分析说明,城市土地位置优劣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级差生产力,较优位置土地的级差生产力必然转化为超额利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垄断及其分离,又必然使这种超额利润转化为城市级差地租I。
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一样也可以进行集约经营,即在同一块土地上进行连续追加投资,由于各次追加投资生产率的不同,形成了级差生产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垄断及其分离,这种级差生产力也必然转化为级差超额利润,进而转化为城市级差地租II。在城市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连续不断的追加投资是经常发生的,而且是大量的。首先是国家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上的追加投资。其次是企业的追加投资。由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级差超额利润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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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期间,归企业所有。土地出让期满后,这部分超额利润会转化为级差地租II归国家所有。
(三)城市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 1、城市绝对地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绝对地租,这个结论自然也适用于城市土地,即城市同样存在绝对地租。城市土地所有权由国家垄断,任何企业、单位、个人要使用城市土地,都必须向土地的所有者交纳地租。这个由所有权的垄断而必须缴纳的地租就是城市绝对地租。
城市绝对地租与农村绝对地租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城市绝对地租主要由使用城市土地的二、三产业提供的,城市土地是作为二、三产业活动的场所、基地、立足点和空间条件使用的,它的优劣评价尺度主要由位置确定。但是,城市绝对地租的实体与农村绝对地租的实体是一样的,仍然是超额利润即劳动者创造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而且,城市绝对地租是由农业地租调节的,确切地说是由毗邻城市或城市边缘地区的农业用地的地租调节的。城市最低等级的土地即为不提供城市级差地租的土地,它处于城市边缘地区,与周边的农业用地相接;相对于农业用地它曾是农业的优等地,曾经提供农业优等地的地租;在它转为城市用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土地所有权有偿出让给国家了,因而国家在出让其使用权时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地租,这个地租就是绝对地租。农业地租是城市绝对地租的基础,因而城市绝对地租的量不是该土地作为农业用地时的绝对地租量,而是作为农业用地时的全部地租,即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之和。因为作为城市边缘土地,是城市士地等级序列中的“劣等”土地,不提供级差地租,但土地使用者仍然要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这个地租就是城市绝对地租。其量的低限则是作为农业用地(优等)时的全部地租,如果这个地租量只包含原作为农业用地时的绝对地租量,那么土地所有者就不会改变这些土地的用途。
在城市由于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如果不支付绝对地租,它也会阻碍资本的投入。同样,城市绝对地租的实体仍然来源于企业提供的总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所以,只要这些工厂、商店或银行等为社会所必须的,那么这些工厂所生产的工业品,以及这些商店或银行所提供的劳务的市场价格,势必高于其成本价格加平均利润,二者之间的差额,就构成城市绝对地租的来源。在城市平均资本有机构成高于农业的条件下,这种绝对地租只能来源于垄断价格,也就是市场价格高于其价值或生产价格的余额。
2、城市垄断地租
城市地租除了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这两种基本形式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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