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R5002-2013 下载本文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登记的;

(二)未建立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定)、维修的; (五)使用的压力容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申报定期检验的;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八)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未按照规定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有压力容器使用管理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是压力容器的产权所有者,也可

以是由合同关系确立的具有压力容器实际使用管理权者。产权单位出租或者由承包方使用压力容器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主体。未约定的,由产权单位承担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中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