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148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149 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150 151 判决书应当写明: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由;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律依据; 和理由; 152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民法院印章。 法院印章。 ——旧法№138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153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54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力的债权文书; 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旧法№140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155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56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明确判决理由和结果公开原则 明确裁判公开 - 13 -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可约定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157 ——旧法№142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 158 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159 证人。 ——旧法№144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 述意见的权利。 小额诉讼一审终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160 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61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62 163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64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165 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166 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 167 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68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169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旧法№152 明确不开庭的情形 - 14 -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170 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旧法№153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明确裁定与判决的情形,与刑诉一致啦! 171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172 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173 174 175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176 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177 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旧法№160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178 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179 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180 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181 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182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83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 15 -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184 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185 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186 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187 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188 力的公民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旧法№171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189 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190 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 决。 191 192 193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 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194 195 新增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加人民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协议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程序 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