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某合同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员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因为:
按照国际商会《INCOTERMS 2000》的解释:“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以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的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2案例分析(2)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同。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我方应拒绝买方撤消合同的无理要求。
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代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期,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卖方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也不能因此要求撤消合同。
案例分析(3)有一份出售油菜籽的FOB合同。合同中规定:“2001年3月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应负担按现行费率计算的仓租、利息和保险费。”结果,在卖方的反复催促下,买方所派船只才于5月5日到达指定装运港,卖方于是拒绝交货并向买方索取包括28天仓租、利息与保险费在内的损失。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答:FOB的含义是由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派船抵达指定装运港。2000通则关于FOB解释的第B款指出:“如果买方所派的船只不能按期抵达或无法载货……则应负担从约定交货日期或约定的交货期间届满的日期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被适当地拨归于本合同,即已被清楚地分开,或已该项货物已被确定为本合同的货物为限。”本案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派船,理应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即使合同中不作规定也应如此。当然,买方有权追究卖方有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存入指定了一批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作为等待装船的货物。若卖方没有这种履行合同的行为,买方则无赔偿的必要。如果卖方在4月28日前已将货物售出,买方
也无需赔偿。
案 例(4)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贸易术语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03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翻覆,货物受损,A公司电告B公司事故,由于CFR系买方投保,A提出按保险惯例,所以要求B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A可以得到赔偿吗?
解析:CFR以船舷为风险划分点,越过船舷前风险由卖方承担,B公司投保,只有在风险转移至他时保险才开始生效,所以A公司不会得到赔偿.
? 上面案例以FOB、CIF成交结果会如何?
案例分析(5)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装船,受载船只离港4小时后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手中持有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装运单据(shopping documents)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为什么? 答:卖方完全有权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因为:
CIF合同不是卖方保证在目的港交货的合同,而是卖方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船只,并支付运费和投买海上运输保险的合同。只要卖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往目的港的船只,并付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合同规定的提单、保险单、发票和有关单据,卖方就实行了他的义务,至于货物在装船以后的一切风
险和额外费用,均与卖方无关。
按照上述解释。在本例中只要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运往约定目的港的船只,此后货物发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均与卖方无关。尽管货物在离港后4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也不负责任何责任。只要卖方持有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凭卖方提供的单据付款。因此,买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付或拖延付款. 案例分析(6)一批以CIF出口的货物,运费已付,而船只在启运前先遭扣押,买方等待货物,要求供货方将货物另行洽船运交,出口方以运费已付清为由向买方另索再次发生的运费。问:(1)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2)买方为急需货物不得已照付暂时解决问题,买方所产生的损失应如何解决?
答:(1)按《INCOTERMS 2000》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责。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全部投保金额。
案例分析(7)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
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卸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卖方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2)在实际业务中若发生本案的情形,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凭保险单及有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以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
案例分析(8)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习题有一份CFR合同,买卖一批蜡烛,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合格,符合合同规定。货到目的港,买方发现有20%的蜡烛有弯曲现象,因而向卖方索赔。但卖方拒绝,其理由是:货物在装船时,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事后又查明起因是货物交给承运人后,承运人把
该批货物装在靠近机房的船舱内,由于舱内温度过高而造成的。试问上述情况下,卖方拒赔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分析9: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 后的60天。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因为:
(1)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我方所交的镰刀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同时按照国际惯例,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后未提出异议,就构成了对货物的接受。
(2) 镰刀生锈的原因不是其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
氧气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所以我方不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
案例分析10: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问:我方是否该赔?为什么?
答: (1)从合同内容看,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提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
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
(2)但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例题:内蒙古某出口公司向韩国出口10公吨羊毛,标准回潮率为11%,经抽样证明10公斤纯羊毛用科学方法抽干水后净重8公斤干羊毛,求用公量计算的交货重量为多少?
解答1
案例分析11: 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另问:若该例黄豆不是用袋装而是散装,则结果又如何?
案例分析12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
(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转下页)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 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案例:班轮运费的计算:我方以CFR价格条件出口加拿大一批罐头水果汁,重量为8公吨,尺码为10立方米。求该批货物总运价。 解:①先查出水果汁准确译名为“Fruit Juice”;
②从有关运价表中在货物分级中查找相应的货名,得出该货为8级,计算标准为M;
③ 查找中国—加拿大航线等级费率表,得出8级货物的基本费率为每吨219元;
④ 另外查出燃油附加费为20% ;
⑤总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219×10×(1+20%)=2628元。 案例: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普,英国商人要求该报FOB价。已知:该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问:我方应报价多少?
(1)计算每箱体积: M=0.45×0.40×0.25=0.045(立方米) (2)计算积载系数: 0.045/0.035=1.29>1,因此应以尺码吨计算运费。 (3)计算运费:F=120× 0.045×(1+20%+10%)=7.02(美元) (4)计算FOB价: FOB=CFR-F=35-7.02=27.98(美元)
例题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100箱,每箱体积为25?20?20厘米(0.01M3),净重13公斤,毛重15公斤(0.015T)。查该货运价级是10级按W/M计算运费,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USD200,该航线的燃油附加费每公吨USD10,另外港口附加费按基本运费的10%计算。 该公司应付总运费多少?
每箱:体积:25*20*20*10-6=0.01M3重量15公斤=0.015吨0.015*(200+10+200*10%)=3.45 3.45*100=345美元
作业:出口箱装货物共100箱,报价为每箱4000美元FOB上海,基本费率为每运费吨26美元或1.5%,以W/M or Ad Val 选择法计算,每箱体积为1.4m × 1.3m × 1.1m,毛重为每箱2公吨,并加收燃油附加费10%,货币贬值附加费20%,转船附加费40%,求总运费。 案例分析:1、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和青岛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问:我方做法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1、
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于2004年4月以CIF条件与英国乔治贸易
有限公司成交一笔出售棉籽油贸易。总数量为84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对方开来信用证中有关装运条款规定:840公吨棉籽油,
装运港:广州,允许分二批装运。460吨于2004年9月15日前至伦敦,380吨于2004年10月15日前至利物浦。 2、
粮油进出口公司于8月3日在黄埔港装305公吨至伦敦,计划
在月末再继续装155吨至伦敦的余数,9月末再装至利物浦的380吨。第一批305吨装完后即备单办理议付,但单据寄到国外,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即分批装运不符信用证规定。
[分析指导] 开证行所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粮油进出口公司违反了分批装运的问题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案的关键是分批装运问题,也是装运条款的具体内容之一。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定出售某产品的合同,装船时
间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我方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定船舶临时损坏,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货,临时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起航。我某公司为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装船日期的B/L,要求承运人按1月31日签发B/L,并以此B/L向银行办理了议付。货到鹿特丹后,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B/L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随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我方经4个月的谈判,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回诉讼而结案。 试对此案进行分析。 思考:一批货物共100箱,自广州运至纽约,船公司签发了清洁已装船提单,在目的港收货人发现以下情况:(1)少5箱,(2)10箱包装破损里边货物缺损,(3) 8箱包装完好但里边货物缺损。承运人对上述情况负责吗?
案例1: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
(1)提出改为D/P90天远期,很显然旨在推迟付款,以利其资金周转。
(2)日商指定A银行作为该批托收业务的代收行,则是为了便于向该行借单,以便早日获取经济收益。
在一般的D/P远期业务中,代收行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常是不会轻易同意付款人借单的。该日商所以提出通过A银行代收货款的原因,当然是该商与A银行有既定的融资关系,从而可取得提前借单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案例2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G商,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商指定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物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商收取贷款。5天后所装货物安全运抵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商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速下跌,G商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时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说明理由。
答: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
理由是: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人受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
业凭信托收据借单先行借款,因此而不能收回贷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案例 3我某外贸企业与某国A商达成一项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付款交单(D/P)、见票后45天付款。当汇票及所附单据通过托收行寄抵进口地代收行后,A商及时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时,由于用货心切,A商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得单据,先行提货转售。汇票到期时,A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我外贸企业向A商索取货款。对此,你认为我外贸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将单据借给进口人,未经委托人授权,到期进口人失去偿付能力应由代收行负责。因此,我出口企业不能接受代收行要我向A商索取贷款的建议,而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 案例 4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一公司签定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中,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要求我外贸公司支付货款。问: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贷款?
答:我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这是因为合同中的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这种方式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付款。本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而是向国外用户
交单,因此,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综合案例分析5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L/C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外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L/C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L/C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运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2000通则》和《UCP600》分别说明理由。
案例6: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B公司通过C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破产倒闭。
问:C银行可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为什么? 案例7: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案例 13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装船期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
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能否拒收单据、拒付货款?为什么?
答: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消L/C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消。由此可见,如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L/C之内容进行修改显属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至此这一修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L/C,亦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如受益人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案例 14我一公司接到客户发来的订单上规定交货期为2005年8月,不久收到客户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on or before September,2005”。我方乃于9月10日装船并顺利结汇。约过了一个月,客户却来函要求因迟装船的索赔,称索赔费应按国际惯例每逾期一天,罚款千分之一,因迟装船10天,所以应赔款百分之一。问:(1)我方为什么能顺利结汇?(2)客户的这种索赔有无道理?我公司是否应赔偿?
答:(1)因为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自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因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只需“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可结汇,而与合同相符无关。我方提单中的装船日期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中,故我方单证是相符的,可以顺利结汇。
(2)由于我方违反了合同中有关装运期的规定,故对方提出索赔要
求是合理的,但对方的索赔金额是以国际惯例为依据提出的,而国际惯例本身不是法律,是人们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对交易双方并无强制性约束性,因此,对对方的索赔金额我方可以讨价还价。
案例 15我某进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答: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1)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2)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案例 16我某出口公司与非洲某客商成交货物一批,来证规定9月装运,但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加上备货不及,致使9月对方来电催装时,我方才向对方提出按合同货币改证,同时要求展延装运期。次日非商复电:“证已改妥”,我方据此将货发运,但信用证修改书迟
迟未到,致使在结汇单据寄达开证行时被拒付。我方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按D/P.T/R提货要求,终因进口人未能如约付款使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就我方在这笔交易的处理过程进行评论。找出我公司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答:我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 1) 发现信用证中的计价货币与合同规定不符,没有及时向对方提出信用证的修改问题;2) 信用证修改书未到,我方仅凭非商电“证已改妥”即将货物发运,导致货运单据寄达开证时被拒付; 3) 为及时收回货款,避免在进口地的仓储费用支出,接受了进口商改D/P.T/R提货的要求,致使我方要承担进口人不能如约付款的风险。
案例 17某外贸公司出口散装货物一批,数量为1000公吨,每公吨USD65CIF Hamburg, 国外卖方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USD65000,有效期为7月31日。信用证内注明按《UCP600》办理。外贸公司于7月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7月4日。问:
(1)外贸公司最迟应于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 (2)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案例分析 我某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外国进口商,合同规定的支付方
式是50%货款凭不可撤销L/C见票后30天付款,其余50%凭即期D/P付款。我方委托当地银行(托收行)转托A银行凭单据向进口商收取货款,同时凭进口商通过A银行开立的以 我方为受益人的L/C开出了50%价款的汇票。其后,A银行根据进口商按D/P支付的50%
货款将全部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并将代收的50%货款拨付给了托收行。不久,A银行宣布破产,已承兑的汇票在到期向其提示时也遭到退票。我方遂以货物已被进口商全部收取为由,向进口商追偿50%的货款,进口商借口开证押金收不回来而拒不偿还。为此,我方诉诸法院。你认为此案应如何解决?我方应从中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