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学生外语成绩,特设立外语优秀奖学金。此项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外语优秀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国家外语统考中四级达610分(或85分)以上或六级达540分以上者(非英语专业);
(二)英语专业通过专业八级者; (三)获得翻译证书等外语证书者;
(四)在组织广大学生外语学习中有突出贡献者。
第三十四条 为弘扬志愿服务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和谐校园建设与社会公益活动,特设立志愿服务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评选不超过30人。志愿服务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一)在校、院两级志愿者组织注册成为会员,并工作满1年,积极参加活动,表现突出,每学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80小时(服务时间需经过校团委或校青年志愿服务总队确认),志愿服务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环保服务、健康救助、抢险救灾、赛会服务、公益服务、支教服务等。
(二)本学年积极参加过国家、省、市重大志愿者活动,并获得服务单位的表彰;或组织参与学校重大志愿者活动,表现突出,经相关部门认定;或长期在校外从事志愿者工作,做出突出贡献,体现志愿者精神和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第八章 农类专业奖学金
第三十五条 农类专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和原则
(一)凡被我校录取在籍的农类专业(包括农学、植物保护、园艺、园林、风景园林、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水产养殖专业)本科学生,均可参加农类专业奖学金的评定。
(二)农类专业奖学金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定,按班级每学期评定1次,由学院测算、评定,报学生工作处汇总、审批,由校计财处发放。
第三十六条 农类专业奖学金评定比例及金额
(一)农类专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一等、三等评定比例各为本专业本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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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数的30%;二等评定比例为本专业本年级学生数的40%。
(二)农类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学期发5个月,按学期发放。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每人发放150元。其他学期农类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1次,按等级发放,一等奖学金每人每
学期26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7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期100元。
第三十七条 农类专业奖学金的发放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复学后第一学年按休学前所评定的等级发放。
(二)为鼓励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竞争拼搏精神,各学院可在农类奖学金总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对不同的班级实行不同的评定比例,对于先进班级可适当扩大一等奖学金比例。
(三)农类专业奖学金于每年的11月份和5月份发放。 第九章 新生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为提高新生生源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我校,特设立新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招计划内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东北农业大学,且按规定日期入学报到的新生(不含民族预科、高水平运动员、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十九条 获得新生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一)我校外省(黑龙江省以外且不含艺术类新生)新生,每省奖励1人,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列于我校在该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同科类录取新生中排名第一,且高考成绩高出新生所在省份一批次校最低录取线20分以上者(生物科学专业录取新生除外;若文理科新生都满足以上条件,则以高考成绩与该批次该科类省控制线分数差值排序)。
(二)我校黑龙江省新生,每专业奖励1人,被我校一批次专业录取的新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在本专业排名第一,且高考成绩高出一批次校最低录取线20分以上者(生物科学专业录取新生除外);被我校二批次专业录取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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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在本专业排名第一,且高考成绩高出二批次校最低录取线40分以上者(文理兼招专业新生若都满足以上条件,则以高考成绩与该批次该科类省控制线分数差值排序)。
(三)我校生物科学(理科实验班)专业新生,高考成绩(不含政策加分)高出新生所在省份重点控制线50分以上,且成绩在该专业排名第一者。 (四)艺术设计和音乐表演专业新生,文化课成绩高出招生省份艺术类控制线150分,术科成绩在上述两个专业排名第一者。
第四十条 新生奖学金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提出名单,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在开学典礼时发放。如获奖者第一学年中途退学,则所获奖金须全额退回学校。
第十章 校长奖学金
第四十一条 校长奖学金实行不定期评选,奖励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对学校有特殊贡献的学生,奖励金额由学校决定。
第十一章 其他奖学金
第四十二条 其他奖学金是指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学金,评选条件、奖励额度按照出资单位的要求,参照相应的文件和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时间范围内(指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学金和各种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凡是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拉取选票者以及获奖励后一学期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所得奖学金一律扣发或收回。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9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东农学字[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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