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
_编辑时间:2010-10-25 浏览次数:27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全校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扶持学生特长发展,进一步完善优秀学生加速发展的助推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分三等)、单项奖学金(分十个方面)、农类专业奖学金(分三等)、新生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具有东北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四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时间范围是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奖学金均于当年10月份评定一次。评选结果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央财政、黑龙江省财政拨款,学校自筹,社会赞助。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单项奖学金、农类奖学金、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可兼得。
第二章 奖励项目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2,000元、二等1,000元、三等800元;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农类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一等520元、二等340元、三等200元;新生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校长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时限视情况而定。 第八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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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以前有纪律处分的,须是在评选时间范围以前已解除者;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上进。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各类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各学院具体负责,学校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类奖学金的奖励名额,参考各学院学生数、学生类别、困难学生人数及比例等情况,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二)各学院通过有效途径及时广泛宣传,确保全体学生知情。
(三)符合基本条件和所申请奖学金种类具体条件的学生,除农类专业奖学金之外,均需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 奖学金申请表》。
(四)学院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在本年级本专业或本班级接受同学评议,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根据班级评议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选,初步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在本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 奖学金申请表》上盖章、汇总,并将汇总名单和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组织联评,并在全校公示,学校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学校将取消该生资格,收回该名额。 (六)学校审批,确定最终获奖人员。
第四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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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获奖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5%,无补考科目。
(二)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五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六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人数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度下达到我校的名额为准。
第十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分年级按专业进行。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本年级本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前30%,本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1科,无挂科科目。
(二)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中备案,具有特困生编号。
(三)生活俭朴,自立自强,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或志愿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奖励资助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资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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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综合素质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锻炼,不断提高综合素质,特设立综合素质奖学金。综合素质奖学金分为三等:获得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优秀三好学生”称号,奖励2,000元;获得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者,同时荣获学校“三好学生”称号,奖励1,000元;获得综合素质三等奖学金,奖励800元。
第二十一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全日制本科2年级以上(含2年级)学生中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综合素质奖学金评选按班级进行,其名额为:
(一)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5%; (二)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10%; (三)综合素质三等奖学金,评选比例不超过所在班级学生数的20%。
第二十二条 综合素质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综合素质奖学金的评选,以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15%,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1科,无挂科科目,可申请综合素质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30%,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无挂科科目,可申请综合素质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前60%,学年内补考科目不超过2科,无挂科科目,可申请综合素质三等奖学金。
第七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发挥特长,突出特长,扶持学生个性发展,特长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学校决定设立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道德模范奖学金、宣传积极分子奖学金、文艺骨干奖学金、运动标兵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外语优秀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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