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方案 下载本文

第四章 职责待遇

第十条 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要履行如下职责。 1.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理论和课程改革研究,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和教科研前沿动态,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至少主持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认真研究本学科本专业教育教学中的问题,每学年至少做1场县级及以上专题讲座,上示范课或观摩课4节以上(其中市级以上不少于2节)。

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2名以上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省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履行如下职责。

1.任期内在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作为骨干成员(前三位)参与1项省级教育科研课题,并通过鉴定。

2.每学年上4节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中县级以上不少于2节)。积极参与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机构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对外交流等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示范观摩和专题讲座等任务。

3.任期内积极主动参加送教下乡活动,指导和培养农村(薄弱)中小学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为省级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及骨干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年终考核、职称评定、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任期为三年。期满后省教育厅将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连任,连任者由省教育厅公布连任名单,并重新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未能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职责者。 2.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者。 3.本人在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4.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者。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甘肃省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甘肃省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器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2〕121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对象为我省农村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线教师。

学校(幼儿园)正副职领导可参加评选,但须近5年连续兼任本学科课堂教学工作(与申报职称时所教学科一致),课时量应不少于该学科周课时标准时数的二分之一,目前仍然在岗。参评人数须控制在市州总名额的20%以内。

第三条 成立甘肃省农村骨干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审定每届评选名额和受理异议投诉等评审事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甘肃省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组织参评人员资格审定、评审、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宁缺勿滥的原

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五条 省级农村骨干教师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每次名额按一定比例分配到各市(州)。每个乡镇“省级农村骨干教师的名额推选要兼顾学科平衡,以利于形成学科团队。

第六条 省级乡镇骨干教师评选工作遵循“乡镇—县(区)—市(州)”差额评选原则,分别按照下达名额1.3倍的比例逐级推荐上报。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参加农村乡镇骨干教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科学有效,近五年来教学业绩在当地同级乡镇教育质量测评中始终居于前列(根据所教班级综合考评及学科质量测评成绩等确定)。

3. 在农村乡镇及以下中小学任教10年以上(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目前仍然在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达到规定要求,教学、科研和育人工作成绩突出。

4.农村乡镇骨干教师参评年龄,截止4月30日,男55岁以下、女50岁以下。

5. 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符合国家教师法规定;具有中学(小学)中级教师职称。

6. 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按规定完成年度及周期继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