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如何对《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下载本文

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也是前面司法鉴定委托书里一再要求载明“鉴定风险、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重要原因。如果侦查机关作为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就很容易误导鉴定人做出错误的鉴定意见。

具体到本案,笔者首先发现《审计报告》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缺乏被告人公司2014年1月-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及账本,而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恰恰发生在这段时间内的3月份-8月份。因此,这段时间内的上述材料是否作为鉴定材料提交显得尤为重要。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缺乏上述鉴定材料,直接导致后面的鉴定意见不明确、不科学(后面将详述)。

其次,鉴定材料里只有被告人公司会计凭证及账本、D物流公司的会计凭证及账本、仓库进销存、仓租、装卸费等这些书面财务资料,未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这些言辞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材料能对不少仓租费、装卸费未实际支付的情形、仓储重量的计算依据等复杂情形作出合理解释,而这些复杂情况是单一的、不完整的书面财务资料无法反映出来的),由于缺乏这些言辞证据的材料,导致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以偏概全、与客观情况不符。

再次,笔者除了发现送检材料不充分、不完整、“短斤缺两”之外,另外还发现部分鉴定材料缺乏侦查机关的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例如《审计报告》附件第一册里:《广州市M贸易有限公司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库存数》(P1)、《广州市M贸易有限公司2013

年12月2日至2014年6月25日纸品确权、质押(监管)明细表》(P2)、《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广州T储运有限公司收取广州M贸易有限公司仓储费分析表》(P3)、《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广州T储运有限公司收取广州M贸易有限公司装卸费分析表》(P4)、《广州T储运有限公司应收广州市M贸易有限公司仓储费及装卸费记录》(P5)。这些送检材料既缺乏广州M贸易有限公司或广州T储运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也缺乏侦查机关的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这些鉴定材料来源不明。

综上,由于侦查机关向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再加上部分送检材料来源不明,导致其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明确、不科学,与客观情况不符。据此,本案的《审计报告》属于法定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⑤《审计报告》鉴定的方法和依据不科学,得出的鉴定意见不明确、不合理,鉴定事项也超出了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

其一、《审计报告》所依据的四家公司会计凭证及账本等财务资料在时间起始点不一样(Y贸易有限公司为2013年1月-2013年12月、M贸易有限公司为2013年1月-2013年12月、M贸易有限公司还有2013年1月1日-2014年8月15日、D物流有限公司为2012年1月-2014年12月、T储运有限公司为2012年1月-2014年12月;还不包括未送检的M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及账本),根据会计学原理,时间起始点不一致的,是无法进行对比分析的。另

外,本案要审计的是M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3月至8月的库存情况,但在缺乏M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14年12月的会计凭证及账本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相当于用2013年M贸易有限公司的送检资料来审计其2014年的数据,张冠李戴,明显依据不足。

其二、以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仓租金额、装卸费来计算实际纸品存货数量和重量是不科学的

首先,如果以支付仓租金额来认定实际存货数量,那D物流公司账目上未显示有收到被害人黄某的仓租,是否可以认定黄某无存货于仓库呢?

其次,《审计报告》的仓租费是以平方计算,不是以立方计算,但纸品可以堆放几米高,一平米堆放10吨纸品都可能存在,因此《审计报告》第8页《收取仓储费分析表》以“仓储费-折成仓储面积-再折成重量”,这种计算方法是明显不科学的。

再次,《审计报告》所依据的《仓储合同》(《审计报告》附件第二册P406)存在“最低保证所租的面积5500平方米,固定费用不低于11万,如果实际存货不够此平方数也得按此面积付租金,超出面积部分按实际面积另付租金”的内容(D物流公司证人赵某在其2015年4月2日的《询问笔录》里也证实了这一点——详见刑事侦查卷宗诉讼证据卷第2卷P7页)。另外,《仓储合同》第三条“关于装卸费:甲方提供机械装卸费用按进12元/毛吨、出12元/毛吨,但月流

量低于3300吨时按3300吨收取”也存在相似的内容。由此可见,在实际存货不够5500平方米、装卸月流量低于3300吨时,以《仓储合同》约定的仓租费和装卸费标准来计算实际存货数量和重量显然是不科学的。

其三、关于《审计报告》第9页《收取装卸费分析表》,笔者认为,审计学中不存在有折流量算法,而且计算公式也没有列明,折成流量(吨)的依据是什么也不清楚,具体数也对不上。例如:2013年9月,进仓8128.977123吨,出仓9092.185845吨,各乘12元/吨费用,得出应付装卸费206653.95564元,不知40866.68元的结果是从何而来?折成流量3405.56吨从何而来?由此可见,如果计算标准不明确、不符合逻辑,必然会导致其结论不科学、不合理。另外,《审计报告》在计算出仓数量、重量时,由于没有实际盘库,进而忽略了卖出多少、质押多少、解押多少、具体数量没有列明的重要事实。

其四、《审计报告》的鉴证结论不明确。到底是重复销售还是重复质押?抑或两者都存在?如存在重复销售或重复质押,则重复销售、重复质押的数量、重量分别是多少?而这些《审计报告》里面也没有列明。

其五、《审计报告》的鉴证结论直接由重量不符得出存在重复销售、质押事实的结论,且不说在事实上依据不足(如前所述);这种超出其专业能力外、直接将法律定性问题(本应由法院判决认定)予以认定的越权行为,在内容上彻底否定了《审计报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