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商户合作-分行及分中心三方协议 下载本文

中国民生银行特惠商户合作协议书

合同主体: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主要负责人: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9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主要负责人:杨科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湖北银行大厦B座12层

以上两方单独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和“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合称甲方,本合同项下甲方的权利义务由两方共同享有或履行。

乙 方: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了共同推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甲方持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共同发展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 定义

持卡人:指持有甲方所发行的、经中国银联及国际发卡组织认证的借记卡(及贵宾卡)、信用卡的客户,所持卡种包括但不限于银联、VISA、Mastercard、JCB。

特惠商户:指乙方,即与甲方约定,甲方持卡人在其营业场所刷卡消费享受约定优惠的商户。

二、 合作期间

本协议合作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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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期满后,为保证甲乙双方客户权益,如无任何一方提出中止合作,则视同合作协议顺延二年。

三、 合作内容

1. 在合作期间,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进行消费时,均可凭其持有的甲方借记卡(贵

宾卡及普通借记卡)、信用卡(及钻石卡、白金卡、金卡、普卡),享受乙方提供的以下优惠内容的一种或多种。

该特惠合作细则与内容参见附件(一)。

2. 合作期间内,乙方在从事和甲方相关的活动时,须按照甲方统一规范和模式进行,享

受甲方的专业服务与支持,并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

3. 合作期间内,乙方承诺本协议中优惠和服务的约定将不低于乙方提供给其他任何第三

方的优惠条件。

四、 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同意利用自身的宣传方式向甲方持卡人宣传、介绍甲方与乙方本次合作的服务项

目和优惠措施。乙方同意在其营业场所内的显要位臵处悬挂并摆放由甲方制作的带有甲方注册商标形象的牌匾及相关文宣用品,并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2. 协议期间,乙方将作为甲方专有持卡人,即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及贵宾卡)、信用

卡(及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客户的指定特惠商户。

3. 乙方应配合向甲方提供自身真实、全面的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全部信息内容承担

法律责任。

4. 乙方应对其营业员、收银员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熟知承诺给甲方持卡人的优惠服务

项,并按约定对甲方持卡人执行所承诺的优惠服务条款。

5. 乙方同意不得无故或借故拒绝受理甲方持卡人,不得因提供本协议中的合作优惠和服

务而向甲方持卡人加收任何附加费用或者拒绝接受甲方持卡人刷卡付费,也不得将刷卡手续费转嫁给甲方持卡人。

6. 若乙方发生任何涉及到甲方已公布的乙方信息资料或优惠内容的变更,必需至少提前

50天通知到甲方,以保证对公众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维护甲乙双方的声誉。 7. 甲、乙双方应相互监督本协议执行情况,以保障双方及甲方持卡人的权利,并定期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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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友好协商解决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消费时遇到的相关问题。

8. 甲、乙双方所提供、使用和印制的任何与本合作内容相关的宣传资料应事先经对方书

面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9. 乙方负责为甲方持卡人在乙方指定场所购买的乙方商品和所享受的乙方服务提供符

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0. 甲方非商品或服务之提供者,与乙方之间亦无任何乙方商品或服务之广告、代理、保

证或促销关系;倘若客户与乙方之间有产品或服务之纠纷,应有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11. 乙方保证向甲方持卡人提供本协议中的合作优惠与优质服务。若甲方持卡人提出在乙

方指定场所未能享受所述优惠和服务而产生的投诉,一经查实,乙方须在十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弥补给甲方持卡人;若接到甲方持卡人投诉乙方所承诺的优惠和服务相关的质量等问题,乙方应立即纠正并赔偿甲方持卡人损失。对于因乙方所承诺的优惠未兑现和服务相关的质量问题对甲方造成的名誉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五、 保密条款

双方在订立合同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获悉的对方资料信息,除已向社会公开的之外,均属该方商业秘密。甲乙双方均有责任保护各方的商业和技术机密,不得将对方的商业信息、技术资料及客户资料透露给第三方(除对方允许公开发表外),若违反此项条款,违约方将负责赔偿因泄露对方商业和技术机密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 协议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1.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提出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合作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后方可终止或变更本协议。

2. 合作期间内,双方不得因单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承办人等事项的

变动而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3.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可随时终止协议并且不承担因终止协议产生

的任何责任:

3.1 乙方全部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或部分营业资产的所有权或

营业权转让承包与他人,足以影响其正常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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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乙方依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和解、整顿、申请宣告破产、停止营业,或因诉讼案件而

受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

3.3 乙方名称、地址或实际营业项目变更,未及时通知甲方。

3.4 因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的第三方合作方的服务态度和质量而造成甲方持卡

人的投诉而乙方又未能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第11款约定予以解决或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4. 本协议期满终止,除另经对方同意或协议外,各方承诺依诚实信用原则不再以任何形

式在任何场所使用他方产品商标和标识,并将相关宣传资料予以销毁。

七、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当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八、 附则

1.如有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有任何修改,可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

确。补充协议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争议,合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4.本协议一式四份,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一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各两份,乙方一份,

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有意愿续约,须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向对方书面提出,双方同

意续约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特约商户优惠合作协议

书》自动作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盖章): 有权签字人: 签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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