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妥善管理协议数据库,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六)第三方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的;
(七)内部业务系统或前置机运行管理不善,出现故障未及时排除,影响业务正常处理的;
(八)清算账户头寸不足造成支付业务不能及时清算的;
(九)向ⅩⅩ银行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加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
(十)其他影响业务正常处理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参与者有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ⅩⅩ银行有权责令其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
参与者被责令退出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八十条 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的发起机构因提交虚假业务信息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用的,发起机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参与者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ⅩⅩ银行可以建议参与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办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二)伪造、篡改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协议,或
发送虚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三)因保管、处理不当等原因造成数字证书及证书管理密钥泄露的;
(四)未经授权或违法下载泄露客户信息的; (五)入侵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影响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数字签名和验证由系统运行者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 参与者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业务应按规定及时缴纳费用。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业务收费标准由ⅩⅩ银行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联机储存业务信息的时间至少为10个系统工作日。业务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比照同类会计档案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ⅩⅩ银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