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银贷记业务,指付款人通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网银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银汇兑; (二)网络购物; (三)商旅服务; (四)网银缴费; (五)贷款还款;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银借记业务,指收款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协议,通过收款行向付款行发起的收款业务。网银借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实时代收; (二)贷款还款; (三)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贷记业务,是指第三方机构接受付款人或收款人委托,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通知付款行向收款行付款的业务。第三方贷记业务可支持下列行为的资金支付:

(一)网络购物; (二)商旅服务;

(三)网银缴费; (四)贷款还款; (五)实时代收; (六)实时代付; (七)投资理财; (八)交易退款; (九)慈善捐款; (十)其他。

第二十四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网银借记业务,付款行应与其客户签订授权支付协议。

本办法所称授权支付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支付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支付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从指定账户进行付款。

第二十五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后应实时处理并返回回执。

第二十六条 收款行收到网银贷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检查指定收款人账户是否存在且具备收款条件,并将检查结果实时返回网银中心。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发起网银借记业务和第三方贷记业务,应基于收、付款人之间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发起第三方贷记业务时应指定付款账户的类型,付款行应确保支付业务从第三方机构指定类型的账户中进行支付。第三方机构指定的付款账户类型包

括:

(一)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支付; (二)仅限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三)仅限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或个人贷记卡账户支付;

(四)仅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应妥善保管第三方贷记业务有关交易凭证,并有义务配合其他参与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查询。交易凭证及电子数据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负责协调解决第三方贷记业务的收、付款人因商品或服务交易产生的纠纷。

第三十一条 付款行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第三方贷记业务,应通过在线认证或协议认证方式由付款人对支付业务进行确认。

本办法所称在线认证,指付款行向付款人提供在线认证界面,依据付款人在线提交的信息进行身份认证后确认付款。

本办法所称协议认证,指付款人与付款行事先签订授权支付协议,由付款行根据支付协议对第三方贷记业务中的业务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确认付款。

第三十二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参与者在预定时间内未收到支付业务处理结果的,可主动发起业务撤销指令。参与者也可根据客户要求发起业务撤销指令。

撤销指令应由原支付业务发起方发起。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对未纳入轧差的业务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业

务不能撤销。

第三十三条 通过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账户所有人应与开户银行签订账户信息查询协议。

本办法所称账户信息查询协议,指客户与其开户银行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开户银行在收到指定机构发来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根据协议内容对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有关要素核验通过后即可提供指定账户的余额或交易明细信息。

第三十四条 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支持对下列账户的信息查询:

(一)个人借记卡(存折)账户; (二)个人贷记卡账户;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信息。

本办法所称账户余额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查询时点的余额或可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交易明细是指被查询账户在指定期间发生的业务明细。

第三十六条 被查询机构收到网银中心转发的账户信息查询业务,应实时进行协议核验并将查询结果通过网银中心返回查询机构。

第三十七条 ⅩⅩ银行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参与者发起或接收的业务种类进行控制。

第三章 在线签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