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②应急疫情现场处理小组:协助县级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追踪调查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为当地政府提出对病例和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提出实施隔离或医学观察的建议。
③消毒及院内感染控制组:指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疫点、现场消毒和指导医院进行隔离及防护。
④宣教组:做好对外防治知识宣传,及时报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设立热线咨询电话。
(3)实验室检测
①样本采集:医疗机构要做好采集疑似病人或临床诊断病人的相关标本(病人或疑似病人的早期血清标本、鼻咽拭子、漱口液,恢复期病人的血清,死亡病人的尸体解剖组织等),并将早期标本送当地疾控机构。
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采集一定量的密切接触者有关检材。
③采集标本和进行实验室检测时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病人样本及时送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医院,负责承担非典型肺炎病人血清学检测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开展PCR检测技术。
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治非典病人医院对初筛阳性的标本,必须及时上送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检。
(4)未发生疫情的县(区)
加强疫情监测,实行每日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
(1)督促检查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尤其是防止医院内感
染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措施的监督。
4、医疗机构
(1)市及发生疫情的县(区)级
①一线收治医院在收到一般疫情预警后12小时内完成收治病人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救治工作需要,设立重症抢救组、会诊组、院感组、中医组、精神卫生组等专家组。
②收治医院对病人和疑似病人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管理原则》实施管理,切断传染源。
③一线收治医院严格掌握临床诊断标准。结合临床表现、放射线检查、实验室检查,采取抗原、抗体检测等辅助方法,对可疑病人进行鉴别诊断,实行3位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会诊。
④收治医院疫情报告实行首诊单位负责制,已诊断的病例或疑似病例首诊医师负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医院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每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疫情报告、病例转归、订正报告,同时报告重点对象的病情。
⑤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等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
⑥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医务人员防护指南(试行)》要求,做好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⑦收治医院要实行医务人员发热每天报告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登记,并报告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行政部门。
⑧收治医院要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或疑似病例样本的采集。
⑨各医疗机构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发热门诊的设置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执行。
⑩发热门(急)诊和隔离留观室的消毒、隔离、医务人员防护等,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本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例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处理。
病人污染物或医疗污染物的处理按《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执行。
非定点收治医院发现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规定,转送病人到指定收治医院收治。
加强发热门诊中呼吸道疾病,尤其是肺炎病例的监测。
(2)未发生疫情县(区)级
①门诊实行发热病人筛查制度,提前分流发热病人。
②实行医务人员缺勤、患病报告制度。
5、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1)全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组织、发动群众,开展以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四害”和细菌病毒孳生场所为内容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
(2)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非典”和其他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3)协调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6、防控措施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由专用专车转运至定点医院严格隔离治疗。
(2)对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接触者观察2周之后,无发热等症状,由负责观察医生通知其解除隔离。
(3)家居隔离或医学观察由当地县级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4)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死亡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5)对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例分泌物、排泄物污染的物品进行彻底消毒;疫情发生地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进行终末消毒。
(6)疫情发生地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交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对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再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7)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所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剂和防护用品。
二、重大疫情响应
在接到省卫生行政部门发出的重大疫情响应指示后,我市立即启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并在一般疫情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
1、发生疫情县(区)级
(1)按报疫程序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
(2)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3)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4) 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5)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6)做好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疫情发生地紧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