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