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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节能专项监

察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经信节能[2017]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6.05 【实施日期】2017.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全市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

(锡经信节能〔2017〕7号)

各市(县)、区经信(发)委(局),市、区节能监察中心,各有关用能单位: 为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依法推进全市节能和绿色发展,充分发挥节能监察的监督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和江苏省经信委《关于开展 2017年全省节能专项监察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7〕221 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 2017年节能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范围及内容

(一)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额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12)、《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 / 2

(GB30254-2013)等国家标准及工信部发布的四批《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

目录》,对电动机生产和使用企业实施专项监察。一是检查7家电机生产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停止生产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电机。二是对3家重点企业电机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企业淘汰低效电机。(2017年无锡市电机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企业名单见附件1-1)

(二)燃煤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按照《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4500-2009)、《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节能环保工业锅炉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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