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的概念
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包含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在指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矿业权评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特指对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价值的评价和估算。矿业权价值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使用矿业权,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所获得的或支付的货币量。不同的评估目的,同一矿业权,其评估值不同。 矿业权的法律特征
1、是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物权 2、具有排他性和主体唯一性
3、权能内容包括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和收益权,不包括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
个人认为,作为要素资产和用益物权,无论是探矿权还是采矿权,矿业权价值即矿业权购置成本及其收益,其应该由矿业权投资(勘查成本或矿权购置成本)及矿产资源未来开发所分享的超额收益构成,即矿业权投资+矿业权投资收益+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
一定意义上,探矿权价值是通过优先采矿权取得、对矿产资源未来开发的超额收益来实现,探矿权价值的内涵并不是勘查权利的价值而是后续采矿权价值。
矿业权评估始于1998年;2001年、2002年、2005年、2007年、09年举行5次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 4、取得和转移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行政手续 矿业权市场
矿业权出让,也称一级市场。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
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一级出让市场矿业权评估多指的是矿业权价款(“矿业权价款”作为国家权益的专用名词使用):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 此处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指本应在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体现但未充分体现的市场溢价部分。
矿业权转让,也称二级级市场。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市场特征 1、市场主体-- 国家
矿业权人
矿业投资人
中介机构 2、市场客体--矿业权 3、竞争性机制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
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为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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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矿业权出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转让为目的 以矿业权抵押为目的 以矿业权出租为目的
以法律事务或其他咨询服务为目的
矿业权评估的作用
为市场交易提供一种专家咨询服务 矿业权评估的依据
1、行为依据:评估委托合同 2、法律法规依据:
3、产权依据:勘察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4、地质矿产信息依据 5、国家的产业政策依据
6、行业技术经济指标和市场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的基本方法
成本途径:
根据形成矿业权的成本作为价值估算的基础,将影响矿业权的因素半定量化,通过一定的计算达到估算矿业权价值的目的。
采用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评估低勘查程度探矿权时,可以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或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议的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或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标准。
采用成本途径:各类勘查工作量的取价(费)标准一般应采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对暂缺的工作手段预算标准或取价标准不足以满足评估需要的,可以参考相关行业预算标准(或类似价格和费用标准)。岩矿试验、工地建筑和其他地质工作(含综合研究和编写报告)等间接费用,对预查、普查等综合性地质工作阶段,可以按直接成本的30%估算;对专项地质勘查项目等,可以按间接费用的实际构成项目分项估算确定。
市场途径:指通过将评估对象与近期完成交易的矿业权做一系列的对比,调整某些参数,从而确定评估对象矿业权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
收益途径: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类评估方法(以下主要介绍折现现金流量法和收入权益法)。
折现现金流量法基本原理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
计算净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中包含了矿产开发投资的合理报酬,以此折现率计算的项目净现金流量现值即为项目超出矿产开发投资合理回报水平的“超额收益”,也即矿业权评估价值。
折现现金流量法计算公式为:
nP??t?1?CI?CO?t?1?1?i?t
式中:P ——矿业权评估价值;
CI ——年现金流入量; CO ——年现金流出量; (CI-CO)t ——年净现金流量; i ——折现率;
t ——年序号(t=1,2,…,n); n——评估计算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