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下载本文

地为合同履行地:勘验、设计合同的履行地为勘验、设计单位进行勘验、设计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承揽人完成定作、修理任务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对合同履行地作特殊约定,即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某地,但合同中约定交货地、发运地、到达地等均不属于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不能以此确定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中约定加工、承揽物需安装、调试成功才能交付的,安装、调试地也为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27.合同标的为转让财产使用权的,以标的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租赁物为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提起诉讼时的动产使用地;租赁物为航空器、船舶、车辆等建立有登记制度的动产的,动产登记地也为合同履行地;租赁物为不动产的,合同履行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的履行地为承包、租赁企业的所在地。

28.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地为研究开发方或合作开发方依约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地点;技术转让合同的履行地为转让方依约交付技术资料的地点;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地为顾问方依约提交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地点;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地为服务方依约提供服务或交付工作成果的地点。技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或约定的履行地不明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地为研究开发方所在地;技术转让合同履行地为受让方所在地;技术咨询合同履行地为顾问方所在地;技术服务合同履行地为委托方所在地。

29.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借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出借方所在地,供用电合同履行地为供电方所在地;仓储保管合同履行地为仓储保管方所在地;代销合同履行地为代销方所在地。

30.公民的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为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1.当事人对地域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3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案件,对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立案,应告之当事人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33.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有管辖权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发现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实应当移送的,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

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法为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34.一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同时也对管辖权提出申诉的,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发现一审法院确实无管辖权且一审判决亦有错误的,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由一审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5.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就法院的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原判决及管辖均确有错误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提审,撤销原判决和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因案件的地域管辖权发生争议,有关人民法院均应立即停止案件的实体审理,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决管辖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下级人民法院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37.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法院得知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已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对为争管辖而将立案日期改动提前的,上级法院应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38.发生管辖权争议,谁先立案难以确定的,以送达被告方的应诉文书时间确定,邮寄送达的以邮寄日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签收日为准,先送达的为先立案。

39.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有关法院均不得就管辖权作出裁定,更不得对案件作出判决。对抢先作出裁定、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违反程序法为由撤销裁判,并将案件移送或者指定未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审理,或者进行提审。

40.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如果在法院立案前,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其新的住所地不在受诉法院地域管辖范围之内,受诉法院不得立案,应告之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在法院立案后,被告住所地发生变更,案件仍由该受诉法院管辖。

41.除部分海事、海商案件外,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不能以取得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意为由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42.当事人虽未在答辩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法院经审

理发现本院确无管辖权的,不需用裁定书先行确认,应按照民诉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直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关于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企业因注册资金未达法定低限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前签订的合同不因此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解决争议方式条款的效力。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1998]7 号)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履行通知、协作等义务而没有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增加的费用应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不适当履行的,应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应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双务合同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应认定同时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

同时履行双务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在对方部分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时,有权相应地拒绝其履行请求。 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应当首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中止履行的,不应认定违约: ( 1 )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 3 )有欺诈行为的。

但当事人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立即通知对方,未通知的,或者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仍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首先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债务,不应认定违约。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审批等手续的,办理完该手续方为交付。

43.当事人双方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对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经济合同成立:

(1)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2)双方约定需经双方单位加盖公章的合同,双方单位均已在合同上盖章的。

(3)没有具体经办人签字,但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的。 法律或行政法规对盖章和签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4.口头合同应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书面合同应以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双方签字或盖章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 45.口头合同应以承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书面合同应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最后一个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46.双方在订立经济合同时可以对合同成立附条件,只要该条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从约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之前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应当认定放弃了约定的条件。

47.当事人因口头经济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一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格或酬金、质量等主要条款无异议,只是欠缺书面形式,应当认定合同已经成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有异议,如果根据其他证据及客观情况能够作出合同成立判断的,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如果根据其它证据及客观情况不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

48.当事人之间依商业习惯而成立的合同可从其习惯。

49.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人的正式授权委托书,但使用委托人提供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人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50.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人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当认定委托人授予了合同签订人代理故。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被代理人对该合同应当承担责任,代理人应当负连带责任。

51.合同签订人末持委托人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而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人未予盖章或签字,合同不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人已经开始履行,应当认定委托人对合同已予追认,委托人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52.借用其它单位的营业执照、业务介绍信、公章、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