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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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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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款1.2.2条执行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业主提供的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所包含的内容 ,不含室外工程。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理,包含通用条件2.1.2条内容。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通用条件2.2.1条内容及贵州省市场管理条例及贵州省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标准、文件等 。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 。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件 2.3.4条。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本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现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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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工程延期 10 天内和(或)金额 5 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对于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求调换前,需征得委托人同意 。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应在合同签订14天内提供一份;(2)月报在月初三日内上报一份(日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之间);(3)基础主体等专项验收,在工程预验收3日内提供监理评估报告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 委托人 。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按清单现场清点移交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3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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