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烟气脱硫脱硝改造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3.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3条的要求,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18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4.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4条的要求,外部防雷装置的接地应和防闪电感应、内部防雷装置、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5.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5条的要求,利用建筑物的钢筋作为防雷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
(2)当基础采用硅酸盐水泥和周围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基础的外表面无防腐层或有沥青质的防腐层时,宜利用基础内的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3)敷设在混凝土中作为防雷装置的钢筋或圆钢,当仅一根时,其直径不应小于10mm。被利用作为防雷装置的混凝土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其截面积总和不应小于一根直径为10mm钢筋的截面积。
(4)利用基础内钢筋网作为接地体时,在周围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
(5)构件内有箍筋连接的钢筋或成网状的钢筋,其箍筋与钢筋、钢筋与钢筋应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对焊或搭焊连接。单根钢筋、圆钢或外引预埋连接板、线与构件内钢筋应焊接或采用螺栓紧固的卡夹器连接。构件之间必须连接成电气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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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4.1条的要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接闪网、接闪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
2.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4.3条的要求,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堆成布置,其间距沿周长计算不应大于25m。当建筑物的跨度较大,无法在跨距中间设引下线时,应在跨距两端设引下线并减小其他引下线的间距,专设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3.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4.4条的要求,防雷装置的接地应与电气和电子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并应与引入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外部防雷装置的专设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4.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4.5条的要求,建筑物宜利用钢筋混凝土屋面、梁、柱、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当其女儿墙以内的屋顶钢筋网以上的防水和混凝土上层允许不保护时,宜利用屋顶钢筋网作为接闪器,以及当建筑物为多层建筑,其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有钢筋且周围除保安人员巡逻外通常无人停留时,宜利用女儿墙压顶板内或檐口内的钢筋作为接闪器。
5.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4.6条的要求,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按50Hz电气装置的接地电阻确定,不应大于按人身安全锁确定的接地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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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3其他防雷措施
1.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5.6条的要求,在建筑物引下线附近保护人身安全需采取的防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接触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小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②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③用护栏、警告牌使接触引下线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 (2)防跨步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①利用建筑物金属构架和建筑物互相连接的钢筋在电气上是贯通且不小于10根柱子组成的自然引下线,作为自然引下线的柱子包括位于建筑物四周和建筑物内的。
②引下线3m范围内地表层的电阻率不小于50kΩm,或敷设5cm厚沥青层或15cm厚砾石层。
③用护栏、警告牌使进入距引下线3m范围内地面的可能性减小到最低限度。
2.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5.7条的要求,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没有得到接闪器保护的屋顶孤立金属物的尺寸不超过下列数值时,可不要求附加的保护措施:
①高出屋顶平面不超过0.3m。 ②上层表面总面积不超过1.0㎡。 ③上层表面的长度不超过2.0m。
(2)不处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非导电性屋顶物体,当它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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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由接闪器形成的平面0.5m以上时,可不要求附加增设接闪器的保护措施。
3.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5.8条的要求,在独立接闪杆、架空接闪线、架空接闪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4.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五条的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的要求,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6.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九条的要求,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6.2.9照明方面安全对策措施
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有关规定,采光设计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2013)有关规定。
1.工作空间应有良好的光照度,生产装置的照明设计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调试的工作台面水平光照度不应低于75lx。
2.建(构)筑物及生产装置的布置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光,采用天然光照明时,不允许太阳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间。
3.在室内照度不足的情况下,应采用局部照明。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调,应与整体光源相一致。局部照明的均匀度,工作点最大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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