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续聘、工资发放、奖惩的依据。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总费用,总费用由编外用工指标与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计算而成。用人单位按照“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费用自行负责,并纳入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年度岗位工资限额标准由县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和编外用工岗位性质定期确定。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含单位应缴的社保、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奖金二部分组成,工资待遇可在总费用限额内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本县法定最低工资,最高不得高于本县社平工资的150%。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工资发放形式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协商。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纪检、财政、人事等部门开展编外用工情况检查,检查分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二种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在使用编外用工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实施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

(二) 违反第二条规定的; (三) 超指标(计划)使用编外人员;

(四) 编外用工经费超额; (五)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出现第十八条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 督促改正; (二) 通报;

(三) 在相应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项目中扣分;

(四) 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一律纳入编外用工指标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原聘用编外用工在合同期内的,统一移交县劳务派遣机构代管;合同期满后,因工作需要确需留用的,在核定的编外用工指标内,经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共同考核后可择优继续聘用,按规定与劳动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已取消的岗位或超过指标期限的,未经申请核准不再续聘。

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招聘聘用期少于6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