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何良策?
答:(1) 如果属于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和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承包人可以要求按照定额审价;
(2) 如果是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承包人需要保留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凭证,然后结合其他签证据实结算;
(3) 如果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在工程的关键线路上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收集并保管证据,包括使用照片、摄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4)前述几种情况实际上都已进行索赔程序,承包人有一项工作必不可少,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签署“不同意追加费用”或“工期不予顺延”后面声明,承包人不同意或有异议,并将日期和时间签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之后;
(5)承包人可以申请审价单位进行审价,也可以在竣工结算时提出追加,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
113、承包人主张工期顺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1) 准备收集固定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证据,比如变更设计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施工图纸没有到位、开工延迟、指令错误、拖延验收隐蔽工程等事实;
(2) 这些事实与工期延误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拖延的事实必须在关键线路上;
(3) 顺延的具体天数,承包人在办理工期签证时,特别注意应该特别记载工期顺延天数,否则一旦争议,承包人举证难度增加。
114、承包人如何避免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答:(1) 掌握施工进度,避免工期延误;
(2) 收集工期顺延的证据;
(3) 承包合同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约定要尽可能小。
115、合同无效,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答:(1)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无效,有关工期以及工期延误的违约条款均属无效,但是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
(2) 发包人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 如果一方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造成损失而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法院或仲裁机关会根据各方当事人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判各方承担损失。
116、工期的截止日期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还是工程交付之日?
答:(1) 工期是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完成施工总天数,一般从开工之日到竣工验收之日;
(2)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按照竣工报告和竣工资料,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标准进行“合格”和“不合格”验收的行为;
(3)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是工期的结束之日,承包人何时交付工程,与工期没有实际关系;
(4)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程结算款,但是发包人没有支付,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
117、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价款审价和工期鉴定是否可委托一家单位?
答:(1) 工程质量鉴定、工程价款审价和工期鉴定单位,都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资质;
(2) 在建设工程验收前,工程质量由质检站鉴定,验收后由危房检测单位鉴定;
(3) 目前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并没有颁发工期鉴定资质,工期鉴定一般委托造价单位进行。
118、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谁?
答:(1) 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的验收实际上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形式;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19、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内容?
答:竣工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工程资料、工程检验评定资料、竣工图和规定的其他应交资料,具体包括:
(1) 立项申请报告批复及计划立项批准文件;
(2) 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证;
(7) 征拆用地批文、征拆范围绿线图及补偿文件;
(8) 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书;
(9) 规划控制线及审核意见;
(10) 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
(11)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表及审批图;
(12)建设工程设计条件及附图;
(13)建筑总平面审核图;
(14)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15)公安消防审核意见书;
(16)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17)建筑物室外配套设施设计要点及说明;
(18)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表;
(19)人防工程审核意见;
(20)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1)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
(22)监理中标通知书;
(23)建筑设计中标通知书;
(24)施工承包合同;
(25)施工监理合同;
(26)建筑设计合同、设计委托书;
(27)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及受监工程通知书;
(28)施工安全监督登记表及安全受监通知书;
(2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承包人可以在送达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面附函,注明发包人如果认为竣工验收资料不全,应在收到竣工报告后的指定日内提出书面要求,预期未提出视为资料齐全。
120、发包人拖延验收,承包人有什么措施? 答:(1)仔细审查施工承包合同对验收条件是如何约定的,《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验收设定了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条款,即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不提出意见,视为验收合格;
(2)如果合同有类似约定,承包人应该将验收报告和验收资料专人送达发包人,并请发包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3)如果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必须按照专业人士的建议,通过快递、EMS以及公证方式,有效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