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项目部,并作为临时机构,前期项目部每增加一个前期项目(报发展规划部立项)增加1人,取得路条再增加1人。前期项目部工作人员,要根据发展实际,适时向其它岗位转移。
d)工程管理定员:有在建工程的公司,可设立工程管理部,定员5人;一个以上项目同时开工时,工程管理部增设1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根据工程项目数量,可增设1个或多个工程项目部,每个工程项目部定员3人。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部均为临时机构,工程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向生产等其它岗位转移。
表1 职能管理定员标准
管理主体所辖项目容量 领导班子定员 职能管理定员 职能部门设置 项目筹建处 2 4 一般不设立职能部门,设综合管理2人,前期管理2人。 一般设立综合管理部、发展计划部、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有工程项目的设立)。 一般设立综合管理部、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10万千瓦-20万千瓦 4 24-31 20万千瓦-50万千瓦 5 38-45 财务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政工部、工程管理部(有工程项目的设立)。 一般设立办公室、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50万千瓦-100万千瓦 5 48-55 务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政工部、监察审计部、工程管理部(有工程13
项目的设立)。 一般设立办公室、发展计划部、人力资源部、财100万千瓦及以上 务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政工部(工会工作部)、监察审计部、工程管理部(有工程项目的设立)。 注:管理岗位标准可参考《第6部分:管理岗位设置参考标准》 中层管理职数不得超过部门数量的1.5倍。 6 56-63
4.2 区域公司:
4.2.1 工作范围:项目开发、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行政事务、法律事务、发展规划、人力资源、财务、科技、物资、党群等各专业管理工作。
4.2.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跨县设立的市级区域公司、跨市设立的省级区域公司管理定员的核定。 4.2.3 定员标准:
a)在省域范围内,暂无核准项目的,机构定员参照项目筹建处定员标准。
b)在省域范围内,投产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机构定员标准见表2。
表2 职能管理定员标准
管理猪蹄所辖领导班职能管职能部门设置 子定员 理定员 14
项目容量 10万千瓦以下 一般设立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工程管理部(有工程项目的设立)。 3 19-24 注:管理岗位标准可参考《第6部分:管理岗位设置参考标准》 中层管理职数不得超过部门数量的1.5倍。
c)在省域范围内,投产了10万千瓦以上项目,并占有了较多可供开发的风资源,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省级区域公司。省级区域公司定员标准参考项目公司定员标准,省级区域公司的机构岗位设置、劳动定员核定应根据所辖项目容量大小和工作需要,逐步设置、核定到位,并以百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公司定员标准为上限值。
d)在市级区域范围内项目容量超过50万千瓦的可设立市级区域公司,其定员根据容量大小参照相应容量项目公司定员标准核定。 4.3 补充规定:
a)在一个省内尽量减少管理主体,原则上一个省不超过一个。
b)在上述各类型公司管理定员标准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管理岗位设置。
c)在实际工作中,上述定员标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单独申请核增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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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输变电参考标准
1.输电 输电线路运行维护与检修的定员检修定员参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劳动定员标准执行。 1.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已发电风电企业输电业务的劳动定员管理。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架空输电线路运行规程》(DL/T 741-2001) 《电力电缆运行规程》((79)电生字第53号) 1.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3.1
丘陵区 hilly area
指风机等发电设备安装在峰谷水平高差在0.2~0.3km之间的地段。 1.3.2
山区 mountain a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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