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下载本文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该程序启动条件、时间、主体、方法)

2、实体补充 (1)(主体)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本条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使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而没有使用“有形建筑市场”。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综合性交易场所已经成为有形市场发展的新趋势,一些地方已经或正在推进综合性交易场所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统一的交易平台操作,实行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有形建筑市场”已难以涵盖交易场所新增的功能和定位。

二是交易场所应当统一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各类交易中心进行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的交易场所,并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切实解决政企不分、政事不分、行业分割、服务不到位、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

三是建立交易场所的主体应当是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集中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场所,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中心进行重组整合,也体现在设立交易场所的政府层级不宜过多。

四是交易场所的职能定位是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为招投标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五是交易场所应当独立于行政监督部门。要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就必须做到交易场所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 六是有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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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本条第一款服务的规定不包括监理;对暂估价项目招标的组织方式和具体程序没有做出统一规定,而是留给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标准文件等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进行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 五、对招标投标活动程序和实体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三)关于招标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四)关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五)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六)关于投标程序

(七)关于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 (八)关于评标程序标准 (九)关于中标和定标程序 (十)关于对异议投诉管理制度

(一)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1、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第四条) 2、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第四条) 3、行政审批的权限(第六条) 4、行业自律(第八十一条)

第四条[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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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禁止干预招投标]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一,非法干涉资格预审。

第二,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三,非法干涉评标。

第四,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非法干涉行为往往出现在行政监督过程中,或者以行政监督之名,行非法干涉之实。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抓住“非法”二字,即非法干涉行为一定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举例:

(1)非法干涉资格预审行为。

要求招标人为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量身定制”资格条件,或者设臵歧视或者限制外地企业的资格条件;

要求招标人使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要求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

(2)非法干涉招标文件的编制行为。

要求招标文件必须经其批准;除招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外, 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或者重新划分标段、标包;

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倾向于特定潜在投标人或者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强制要求编制标底。

(3)非法干涉评标行为。 指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无合法理由要求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示意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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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

要求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作为确定中标的决定性因素; (4)非法干涉中标人的确定。

通过打招呼、递条子、暗示、授意等方式,要求招标人确定特定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要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次序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 [招标内容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本条规定,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限于需要履行审批和核准程序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

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分别采用“审批”、“核准”的不同项目管理制度。

在核准环节的规定上,也不再强调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核准招标内容,核准的主体是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是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如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核准,但同时规定了沟通程序。 第八十一条[行业自律]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本条赋予社会公众和行业自律组织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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