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需要,严格控制涉密载体的接触范围和涉密信息的知悉程度。
3. 资质单位进入委托方现场进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
维护等应当严格执行现场工作制度和流程。
4. 从事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圆形维护的人员应当是资质单位确定的涉密
人员。
5. 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应当在委托方的监督下进行。未经委托
方检查和书面批准,不得将任何电子设备带入涉密项目现场。
6. 资质单位应当对现场项目开发、工程施工、运行维护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
录并存档备查。
7.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落实各环节安
全保密措施,确保管理全程可控可查。
8.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的用户需求文档、设计方案、图纸、程序编码等技术
资料和项目合同书、保密协议、验收报告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标明密级、登记编号,明确知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