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下载本文

别,但其鉴别标准尚未颁布的废物,暂按危险废物登记。

案例25:煤矿开采过程抽放的矿井水和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是否应收取污水排污费,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答: 1994 年7 月25 日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此问题认为,在煤炭开采过程中抽放的矿井水污染物成份主要是煤粉岩粉等悬浮物,一般不降低水体水质,而且大部分用于矿区生产、生活和农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冷却水一般只增加水量,不增加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经商量得到国家环保局同意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煤炭开采过程中从煤矿矿井(包括露天煤矿)抽放出的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不包括其它生产或生活污水),不属于污水排污费的征收范围。

(2)抽放的煤矿矿井水和采用直流方式的电厂凝汽器冷却水在外排过程中,如果增加了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浓度,仍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规定,缴纳污水排污费。该通知于1994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案例26: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反映当地税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营业税的作法是否合理?

答:该问题国家环保局监督管理司向财政部有关部门了解,经研究,1995 年8 月 15 日对该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按期解缴国库,全额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源。环保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是各级财政的预算内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应交纳营业税及其它税金。 (2)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营业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第三条:“凡不是由这些机关或其所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而是由其所属事业单位或委托其它单位收取的,均应征收营业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由于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职责等理解不够,将

所收排污费视为非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反复宣传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属行政执法,避免税务部门对此继续产生误解。

(3)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已在银行设立了排污费征收及解缴专户,但排污费仍被征收了营业税的,当地环保部门应主动向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说明情况,办理退税。

案例27:1996 年1 月1 日实施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没有一氧化碳的排放标准,在大气污染源的监督检查时,应怎样执行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答: 1997 年2 月26 日国家环保局科技标准司就此问题答复河北省环保局:近几年我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标准体系调整基本到位。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13 种增至 40 多种,其中综合排放标准含33 种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无论是控制项目,还是指标体系、标准值比原标准都有很大发展和更加严格。制定排放标准应以污染治理技术为基础。对原“三废”排放标准中的个别

污染项目,根据国内现状调查认为缺乏实用治理技术的,不再制定排放标准。一氧化碳多为燃料燃烧不充分所致,直接净化一氧化碳缺乏实用技术,多从提高燃烧效率着手,以减少其产生。因此,在锅炉、工业炉窑等到燃烧设备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烟气黑度限值,要求燃料燃烧充分,从而达到减少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 年我局发布的钢铁工业、轻金属和重有色金属工业国家排放标准就未规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如果需要,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收排污费。 案例28:建筑施工在夜间需连续作业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国家环境保护局1998 年2 月18 日在环发[1998] 104 号文件中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