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汇总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 下载本文

答:环保部门的做法不合法。具体包括三方面: 一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时间为三年”,因四年当中有间断,所以环保部门进行调解时,只能要求该厂赔偿农田1995、1996两年的损失。 二是环保部门只能对该厂逾期不缴纳2000元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能对达成的调解赔偿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该厂不履行赔偿协议,环保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就原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38:为解决电厂废渣问题,经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建一砖厂,利用电厂废渣制砖。为便于砖厂制砖,电厂与砖厂协商由电厂出资在砖厂建一沉渣池,砖厂利用沉淀废渣制砖,沉淀后的废水向外环境排放。

问:监理部门应向电厂还是砖厂征收沉渣池外排超标废水的排污费?

答:监理部门应向电厂征收排污费。因为沉渣池虽在砖厂内且被砖厂使用,但此沉渣池是由电厂出资兴建,且又属于电厂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产权属电厂所有,其产生的污染源又于发电生产

之中,所以排污费应向电厂征收。

案例39:某县环境监察机构对一个体小石灰厂污染大气的行为给予2000元罚款,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了解到该厂即将停产,于是向该厂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问:监理部门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该监察机构对石灰厂处以2000元罚款,已超出当场允许收缴罚款额(1000元),故不能当场收缴罚款。 案例40:1999年某市天南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南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计划将其厂内原2.2米的窑径改为2.5米。在改建过程中,城南水泥厂认为该项目仅仅是扩大机立窑的窑径,送风的罗茨风机并未改大,而且改造的目的是使气流通过面积增大,让窑内原料反应更充分,减少排放污染,不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因此没有向有关环境主管机关递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在未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

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环境影响。

问:某市环保局经过调查将如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答:经过调查后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天南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能力,将其主要生产设备机立窑窑径扩大,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天南公司在环保设施未报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于1999年7月将主体工程正式投产,经所在地环保部门监测,烟尘排放浓度超标14.26倍。基于以上事实,天南公司的窑径扩大项目必须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且应在主体工程正式投产前,报请环保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该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1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41:某市环保局于1994年同意某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清溪镇浮岗村柏朗老围投资兴建生猪养殖场,但规定清溪三阳实业公司的整个环保工程峻工后,必须报市环保局派员检查核准才能试产。清溪三阳实业公司根据市环保局的批复及市有关部门的批准,于1995年下半年开始兴建养猪场,第一期投资一千多万元。1998年8月13日,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防污设施未经东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始购入种猪进行繁殖,并逐渐扩大养猪规模,至2000年8月,已拥有大小猪2000多头,而在此期间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未申请验收防污设施。 问:环保部门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市环保局根据该法第36条的规定,对东莞市清溪三阳实业公司作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和责令清溪三阳实业公司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在存栏猪处理完毕的处罚决定。

案例42:某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29日发布了《某市关于限期治理三石材企业废水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