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
第五十八条 中医住院病案首页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1?6号)的规定书写。
第五十九条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中医电子病历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国中医药发?2010?18号)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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