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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只能在银行开立的一个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2、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借款转存、借款归还)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
(1)基本存款账户与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在同一个营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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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分为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费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 4、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含展期2年)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不含因注册验资、增资)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支票账户; 2、借记卡; 3、准贷记卡; 4、贷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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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的核准制与备案制
一、核准制
核准制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通过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后才正式生效。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二)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三)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四)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专用存款账户 注意:
中国人民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特殊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或存款人。
核准工作日的时限以人民银行签收资料的次日开始计算,节假日顺延。例:人民银行于2006年6月12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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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则6月13日,6月14日为人民银行审批时间,6月15日可领取审核结果。如人民银行于6月14日签收,则报送银行(或存款人)应于6月19日取审核结果。
加急业务由存款人向开户行提出申请,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经人民银行审核通过,于当天办理完毕所有核准手续。 二、备案制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报送的申请书、账户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为其开立、变更、撤销账户,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需在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后,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下列银行结算账户属于备案类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
(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
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应完成行内系统处理,再登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完成向人民银行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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