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理与实务笔记 下载本文

目前收到法律规制的营业信托主要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结构化信托业务、银信理财合作信托业务、房地产信托、证券投资信托、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特点:资金信托、自益信托、集团信托、合同信托、特殊当事人资格(委托人和受益人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特殊交易结构(托管行、受益人大会、一年以上) (一)监管规则: 1、信托计划的设立

(1)信托计划的设立的基本要求: ①委托人是合格投资者(100万)

②委托人人数限制:两个以上且单个信托计划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300万以上的自然人和机构数量不受限。 ③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 ④信托期限不得低于1年

⑤信托资金投向和策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⑥信托单位是信托受益权的表示方式

⑦信托合同应约定信托报酬,除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除受益人之外的人牟利 ⑧资金实行保管制 ⑨受益人大会 ⑩尽职调查

(2)信托计划文件的特殊要求(四部分):认购风险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银监会规定的内容 (3)信托计划的推介要求:

①制作和提供推介材料、异地推介实行报告制度、信托计划代销(自己或机构)和代理收付(商业银行)、委托人认购应阅读信托文件且在风险申明书签字、信托计划推介失败的处理、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最低收益承诺等) 2、信托计划管理

(1)分别管理(不同信托计划不同专户、不同信托经理)

(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债权、股权、物权等形式运用财产;资产组合证券投资;不得提供担保;除非银监会另有规定,向他人提供借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金额的30%;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关联人,但信托资金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除外;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不得将不同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信托公司应当管理信托计划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或挪用其他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不得将债务性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项目资本金要求)

(3)信托计划变更的特别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持有的信托单位,但是信托收益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而且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4)信托计划终止与清算的特殊规定:终止情形;终止后10个工作日出清算报告向受益人披露;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可以现金或原状分配

(5)信息披露的特殊规定: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推介和设立情况;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三种特殊情形三个工作日向受益人书面披露;全部资料保存15年 3、信托计划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权(银监会)(2)信托计划设立的监管处罚(3)信托计划推介的监管处罚(4)信托计划管理的监管处罚(5)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监管处罚(6)其他 二、结构化信托业务

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设置,按照分层设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特征:属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高度灵活性 监管规定:

1、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开展原则:依法合规;风险与收益匹配;充分信息披露;公平公正注重保护受益人合法权益 2、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

(1)优先受益权与劣后受益权的配置原则(风险与收益匹配)。房地产3:1 (2)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结构化分层、风控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调过程和结论、推介等详细说明。 (3)明确主体地位

(4)约定情形;劣后受益人资金的追加 3、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推介: (1)合格投资者

(2)风险适应性评估与风险揭示 (3)劣后受益人的最低资金要求 4、劣后受益人的特别禁止规定: (1)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 (2)违规谋取利益 5、特别规定:

(1)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 (2)科学合理设置止损线

(3)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逐日盯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