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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是保证。全面从严治党,基础在全面,核心在从严,要害在治理,关键在责任落实,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在党组织内部逐级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但压力在由上及下的逐级传导过程中,在一些省直部门和单位、市州和县区、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党委(党组)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效力衰减的问题,这在当前是一个备受关注和亟待破解的难题。

一、压力传导效力衰减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现实困境 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不是依靠利益吸引,而主要源自于责任驱动,能否实现压力传导的通畅化,这个问题的确是我们当前的一个现实困境。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普遍认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效果有力震慑了我们的中高级党员领导干部,而对基层党员干部还没有产生足够的冲击力,压力在自上而下的层级传递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边际效力衰减的现象。

一些基层单位和部门的党委(党组)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上还做得很是不够,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被动式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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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党组织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压力传导主要依靠上级党组织的力量,处于“推一推就动一动”“不推就不动”的不作为状态,缺乏内在的传导动力。二是应付式传导。有的党组织以“吼吼嗓子”“做做样子”“摆摆架子”的表面文章来应付传导工作,处于消极应付的状态,缺乏基本的政治责任感。三是变通式传导。有的党组织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通过对政治原则的任意曲解,以变通方式消解传导的力度,极大阻滞向基层党组织的通畅传导。诸如此类,如果 “层层传导压力”出现“中梗阻”,高层与基层的压力传导出现割裂,无法形成上下贯通的合力,长此以往将会直接致使全面从严治党面临失效甚至失败的风险。

二、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的主要阻力及诱因分析 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中所遇到的各种阻力是方方面面的,压力传导中效力衰减现象的诱致因素是复杂的,其中既有显性因素,也有隐性因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认知因素,也有体制诱因,是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

(一) 压力传导中的“涟漪效应”

“涟漪效应”又称“衰减效应”,描述出这样一种现象:向平静的水面扔一颗石子,中心部位涟漪力度最大,在往边缘扩散传播过程中,速度逐渐降低,波纹力度逐渐减弱,甚至还会走样变形。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过程中便会常常出现这种以边际效力减损为表征的“涟漪效应”。首先,作为压力传导的主体,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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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员领导干部出于对既得利益的隐藏和保护动机,对传导压力产生心理和行为上的抵制,从而会削弱压力传导的效力。其次,从历时的角度来看,一般而论,压力传导主体和对象从传导压力中所获取的收益回报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少,由此压力传导也会相应弱化。再次,从压力传导的载体来看,传导依托于“中央—省区市—地市州—县区—乡镇—村社”的科层化组织体系,遵循着由上而下层级节制的运行逻辑,传导每下沉一个层级,受信息不对称、具体实施环境差异等客观因素,以及政绩冲动、个人名声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执行力度在总体上也会呈现出不同程度的趋弱态势。

(二)压力传导中的“共谋现象”

经济学研究中存在“共谋行为”的概念,被公共组织学领域的学者所借鉴并提出“共谋现象”的观点,即各级党委政府为防止责任追究而引发的连带效应,出于对不利后果的规避心态,“上下级党委政府间的关系也经历了一个微妙的转换:从正式行政关系到非正式运作关系,从上下级关系到同谋关系。在这个角色转化的过程中,不同参与者的认知得以同化,形成共识,成为广为接受的合法基础”。 这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依托各种类型的“小圈子”实现协同寻租,遵循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组织逻辑,甚至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采取各种手段消极抵制压力传导的有效执行,从而使传导压力受阻,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的重要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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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力传导中的“张力影响”

法治化、契约化的社会基础是权力高效规范运行的前臵条件。而当前我国的基层社会在结构形态上更接近于“熟人社会”“人情社会”,在社会层面常常造成一种“张力影响”,往往成为抵制法治的传统力量最为顽固的区域。特别是在我国的乡村社会中,国家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现象十分常见,以至于一些社会学家提出,国家供给的权力结构在基层失败,由此强调要重建宗族社会秩序。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到基层党组织时,便会遭遇基层社会关系网络、人情压力机制的消极抵制,基层人情化社会结构成为压力传导产生“中梗阻”的重要因素。从长远来看,消解阻力的根本途径在于对基层的“社会—权力”互动结构作出面向现代化的调整,这需要一个长期、持续的改造过程。

三、全面从严治党压力通畅传导的路径思考

目前当务之急在于将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通畅传导至地方

和基层权力运行之中,实现高层和中下层的互联互动,并能够实现压力向动力的有效转换,切实增强地方、基层党组织压力传导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一)以严格的纪律措施和组织措施并举,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敬畏意识

全面从严治党压力的通畅传导,须以严格的纪律和组织措施为载体,着力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敬畏意识。一般讲,压力传导类似于以上所说的“涟漪效应”,是一种物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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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我们各级党组织的一把手就是涟漪力度最大的中心部位,也是从严治党的关键之所在。一把手压力越大则传递力度越强,否则,到了边际和末端基本上就没有任何影响了。具言之,我们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人,作为一把手要坚持好权责对等原则,自加压力,真正把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凡是纪律措施触及不到的必须使用组织措施,让从严治党贯穿于每位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生命甚至自然生命的始终。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提出要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明确规定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标准,为责任追究提供了基本制度依据。下一步的着力点在于确立自上而下、贯通到底的责任体系,使“两个责任”附着于权力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对应于每一个具体职位,保障党风廉政责任制的高效运行,塑造权责对等、崇尚法纪的政治生活环境。

(二)将党纪政纪与法制建设相结合起来,消解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中的各种阻力

推进党内法治理论与实践创新,建设法治型党组织,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的内在要求。作为基层社会领导核心和治理体系运行中轴的基层党组织应在服务型、学习型、创新型的基础之上,赋予法治型建构的属性定位和目标导向,以持久性地、规范性地、有法可依地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至关重要。从党与法治的关系来看,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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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沿循这一逻辑,建设法治型党组织也是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本保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不仅是组织意图和主张的层级传递,还是国家意志在治理体系中的贯穿与执行,压力传导的执行效力不但要接受“政治责任”传导的纪律性节制,还具有“法律责任”承负的国家强制力约束,由此,制度化和法治化就成为消解压力传导阻力的根本路径。

(三)用当前巡视制度的势能震慑遏制效应,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从上到下层层施压

不可否认,在当前的全面从严治党压力传导主要依靠高层的强力推动,目前高层的权威推动无疑是最为直接、有效的策略选择,巡视制度应当是现阶段实现权威推动的最佳制度工具。2015年8月13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确立了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强调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职能,以严守党的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为发力点,常规巡视与专项巡视相结合,实现巡视领域的“全覆盖”,以党内正式法规的形式赋予巡视制度高强度的监督力和震慑力。由此,全面从严治党在由上而下的逐级传导过程中,地方和基层组织在行动选择上就有所忌惮,从而为政策传导提供持续化的外在压力。诚然,这种权威推动为主的政策压力传导方式并不是未来的方向,而仅仅是当前特定阶段的策略选择,随着各方面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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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备成熟,必然转入法治化、制度化的理性轨道上来。

综上所述,要解决全面从严治党压力的传导效力问题,根本途径在于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整体框架之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创新党内法治运行的体制机制,从侧重于政策压力传导转向依靠体制本身的自我纠错、自我净化能力来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治理目标。总之,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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