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对于基准价执行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可调材料的核定单价按施工期间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确定,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则按区间价的算术平均值计取。
c)对于基准价执行市场价的,可调价材料的核定单价按该项材料在施工期间月市场价格确定且不高于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若承包人认为其核价太低,可将该材料作为甲供材料,经承包人提出书面甲方采购申请后甲方采购,并收取承包方2%的管理费。
(4)可调价材料在工程结算时办理,可调价材料的招标人核定单价或施工当期公布的信息价按各使用月份加权平均值计取。
(5)材料的消耗量按承包人投标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
(6)本工程电线、电缆价格调整方式为:
1). 材料单价调增后价格= 投标时所报材料单价+【电缆(线)截面积×单位长度×
铜材密度】×(使用期内的月市场价格-基准价×105%)
2). 材料单价调减后价格= 投标时所报材料单价-【电缆(线)截面积×单位长度×
铜材密度】×(基准价×95%-使用期内的月市场价格)
3). 电线、电缆月市场价格为上海有色金属材料网上的同月平均价格。
23.3.1.3对于发包人给定了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在合同实施期间此部分材料(设备)由业主认质认价后相应综合单价中的该部分材料(设备)价格按实进行价差调整;材料暂估价的消耗量按承包人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执行。
23.3.2 规费、措施费的调整因素及方法
23.3.2.1结算时规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取费标准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标准及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有关规定计取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取费基数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定额人工费和措施费定额人工费计取。工程排污费按环保部门规定缴纳,按实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3.3.2.2措施项目清单(一)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所包含内容及报价须按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措施和临时设施达不到川建价发[2006]107号文件及附件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要求,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关费
用。
根据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在区内房建项目工地出入口实行物业化管理的要求,本工程的安全文明费包括场外部分的维护,场外部分的相关工作内容由委托的专业单位维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支付。
本工程施工围墙已经完成,此项费用不在投标报价中体现,结算时招标人按附图所示的工程量并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计算,其费用从投标人安全文明临时设施费中扣除,相应材料价格按成都市造价信息2009年2期信息价格执行。本标段临时施工围墙长度为660.8m。
23.3.2.3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所有费用均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注:1.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所有费用投标人根据本次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现场实际情况,企业自身情况,投标人可自行增减措施项目进行报价,但措施项目清单(二)为总价承包,不作调整。
2.本工程由于工期较紧,总平工程需提前进场施工,故脚手架的搭设按挑脚手架考虑。同时总包单位的脚手架要免费提供给分包单位使用,措施项目清单(二)中的脚手架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3.投标人充分考虑本工程钢结构的吊装难度及复杂程度,设计单位已充分考虑钢结构吊装部位搭设满堂脚手架的荷载要求,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二)中费用包干使用,不作调整。)
23.3.2.4承包人投标时措施项目中的措施费(即措施项目清单(一)和措施项目清单(二),为完成本工程所采取的所有技术措施费用)除23.3.2.2条~23.3.2.3条规定及双方另有约定外包干使用。中标后无论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方案的改变均不调整。
23.3.3投标报价中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专项施工费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确定专业承包人。
23.3.4投标报价中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中的暂列金额根据是否动用等实际情况按实调整。
23.3.6投标人报价时已经综合考虑施工中临时停电问题。若遇临时停电,承包人必须及时提供备用电源,不得因停电而延误工期。施工期间发生临时停电时,发包人根据实际发电台班办理签证(不计停置台班,连续停电在8小时之内的不签发临时停电台班),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结算。
23.3.7当发生计日工工作项目用工时,人工单价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投标期间相关文件公布的计日工工作项目人工单价标准作为结算人工单价,施工期间不予调整。
23.3.8自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至工程竣工时,即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再发布新的人工费、机械费政策性调整文件,均对中标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机械费不作任何调整。
23.3.9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按相关规定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确定。
23.3.10以下情况下投标人不得要求调整合同价款
23.3.10.1由于承包人没理解设计意图,超出设计施工而增加的费用。 23.3.10.2因季节性的大雨,大雾等引起的工期延误导致的费用增加。 23.3.10.3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停建、缓建。
23.3.10.4因承包人施工措施或质量问题,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认定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返工的项目。
23.3.10.5对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项目,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其费用将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派驻的现场工程师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
23.3.10.6施工时承包人不得以报价中不含总承包服务及配合费为由拒绝合同中要求的总承包人服务及配合内容。
23.3.10.7环境保护费、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已包含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不予调整。
23.3.10.8本工程无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的增减比例为多少,均不调整中标综合单价。若发包人取消某部分工程内容,则该部分工程内容不予计算工程量及由此引起的其他相关费用。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预付款:办理完毕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完成现场垂直运输设施(塔吊等)并签发开工报告后支付120万。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开工后5个月内等额扣完。 25、工程量确认及调整
25.1承包人向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
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签署的本月月进度报表。
25.2工程量的调整
合同价款中的工程量调整值按最终审计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相应项目的工程量之差进行调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按月工程进度,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经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签署的本月月进度报表(已完工程为上月16日至本月15日止完成的工程量),经发包人审核认可后于次月按发包人、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定量支付,其措施项目费(不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已完工程分部分项价款与中标分部分项金额的比例分摊计算计入工程进度款。二阶段清标结果将作为进度款的支付依据:标内部分以二阶段清标结果作为依据,标外部分以“一单一算”为依据。具体进入支付月份的内容,由发包人现场代表牵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参与,确定申报范围及内容。
2、承包人收取款项前,应提前5日向发包人出具书面付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发票。 26.2单价子目的计量
26.2.1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签署的本月月进度报表。
26.2.2工程量的确认应得到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和发包人的书面认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