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的,承包人应在实际采购前30天提交材料计划及认价申请(对供货周期较长的特殊材料,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供货周期对材料采购的影响),发包人应在采购前进行材料的认价工作,以发包人单位盖章为准。若承包人不能在以上时间提前提交材料计划及认价申请而影响了工程进度,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且工期不得延长;对于甲供材料,由于供应方所造成的时间延误,承包人不负任何责任。
⑥、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应在60天内将竣工资料整理完毕连同工程竣工结算提交发包人(竣工资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进行整理),发包人将在60天内安排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将派人参加全过程造价控制,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方案措施费、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制作专门的工程数量及造价金额确认单,并对月进度款和阶段性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3.竣工图、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索赔等签字程序如下: (1)竣工图:需监理、承包人、发包人代表签字。
(2)涉及费用变化的现场签证:需由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其部门负责人、监理、承包人签字确认,其中单项金额达2万元(含)以下的,由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并报公司工程负责人批准后加盖公司印章,2万以上的由发包人完成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后加盖单位印章签认。 (3)设计变更:需发包人工程部经办人及负责人、设计单位、现场监理、承包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4)材料核价单:需发包人工程部及造价合约部经办人及负责人、监理、承包人签字认可,及项目发包人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
5. 现场签证办理
(1)、签证资料必须注明:签证工作范围及相关部位、具体作法、尺寸、签证事由等,文字表达不够清楚的,需有相应的附图,承包人同时报出相关签证的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 (2)、签证文字表述做到鲜明、准确,不得模棱两可、推卸责任。在签证单的文字或数据表述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3)、签证单位应有但不限于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方应保留原件。 6. 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前须进行经济测算分析,市政、土建工程涉及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
安装、装饰、园林绿化工程涉及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设计变更的须发包方专家评审。
(2)、需评审的设计变更除必须有发包人现场代表及工程管理部负责人(张祥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印章外,还必须附有发包方专家评审意见,内部会审意见和设计单位盖章。
7. 涉及费用调整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及索赔事项确认后,承包人须在7日内报出,不得事后补签。
8. 第一阶段清标需在7天内完成,第二阶段清标需在0-2个月内完成。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清标工作。如因承包人的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清标工作,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第一阶段清标内容:符合性清理;材料计划清单(需认质核价材料)的提出。 第二阶段清标内容:在图纸会审和第一阶段清标基础上,提出新增材料、暂定价材料计划表;清单漏项组价;清单工程量复核;清标结论表。
1工程量清理 ○
A.按招标时的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计算工程量。
B.将原工程量及清标后工程量进行比较;将差异幅度超过10%的项列出,并注明差额产生的原因。
C.漏项的工程量计算、漏项的综合单价的组价,漏项涉及的新增材料暂按当期信息价进入。 2规费的清理 ○
规费按中标后施工企业经建设行政主管门核定的费率计入,在清标报告说明栏中将差额进行说明。
3中标价中招标人部分清理 ○
招标人部分按投标文件全额进入清标总价内。 4措施(一)中安全、文明、临设费清理 ○
安全、文明、临设费清理按投标文件全额进入清标总价内。 七、合同结算价款与支付
增加条款: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附件《关于对西部大学生科技创业园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实施延伸管理的通知》和《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对工程款进行管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和保
证专款专用。
23、合同结算价款及调整:
23.1本合同结算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结算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政策、气候及招标文件规定可以调整情形之外的其他全部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干计入综合单价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结算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23.3.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调整的因素和方法
23.3.1.1若由于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方式按以下方式计算:
(1)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计算。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是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除主要材料价格不相同外,其余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均相同的项目,可按中标综合单价加材料价差(材料价差为不同材料在2009年第2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差额)调整确定类似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
(3)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总承包人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套用相应定额,该价格按定额规定计取再扣除主材、设备后的综合单价价格下浮10%计算。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按投标人的中标材料价格执行(属于新增材料的,由招标人认质核价确定相应的材料价格)。
若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某项材料进行变更,则不引起该项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机械费及其它材料费等的变化,仅对综合单价中的该项材料费进行价差调整,材料的消耗量按投标人单价分析表中的耗量为准(但不得超出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若超出则按200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规定耗量计算。该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中标综合单价-原材料单价×投标时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
的材料耗量+新材料单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耗量(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耗量高于相应2004清单定额中材料耗量,则以相应2004清单定额中材料耗量为准)
(1)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最低价的材料单价为准,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所报的综合单价与分析表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单价最低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为准。
23.3.1.2可调材料价格调整
本工程实体工程项目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涉及的且包含在招标人提供的《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的材料,其材料风险系数为5%(该风险系数内的材料价格涨跌一律不调整),其材料价格按照下面的规定进行调整;本工程涉及的除《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约定的调价材料外的材料价格均为风险包干的固定价格,其价格一律不予调整。
(1)可调价材料的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单价的调整。
当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成都市××月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的市场综合价(如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该市场综合价中未包括的材料,其价格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成都市××月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的信息价)与工程量清单《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基准相比,涨幅超过基准价的5%或跌幅超过基准价的5%时,由发包人进行核价,并调整超过5%的部分。(基准价是指:2009年第2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成都市一月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的市场综合价(如未公布该市场综合价的材料,按2009年第2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成都市一月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中的信息价)。
材料单价调增后价格= 投标时所报材料单价+(施工当期公布的信息价或招标人核定单价-基准价×105%)
材料单价调减后价格= 投标时所报材料单价-(基准价×95%-施工当期公布的信息价或可调材料的招标人核定单价)
(2)基准价是招标人确认的用于本工程可调价材料调价核算的价格基准,本项目基准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的基准价执行。
(3)可调价材料的招标人核定单价确定方式如下:
a)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在《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注明为信息价的,其招标人核定单价按下面第(b)条约定的方法认定;《可调价材料及基准价格表》中其余的可调价材料的招标人核定单价按下面第(c)条约定的方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