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3.8承包人必须加强对民工的管理且不得拖欠民工工资,若发生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及时报告并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发生承包人的民工到发包人处或政府有关部门上访事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00 元的违约金。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上访事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35.2.3.9发包人下达指令后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双方责任等相关问题的协商和解决不得影响对发包人指令的执行,承包人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若承包人拖延执行指令工作,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生此类拖延,从下达指令起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0 元的违约金。
35.2.3.10承包人不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不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时间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实施工程的,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 元/项/次的违约金,在发包人发出整改通知一周内仍无明显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2.3.11未按合同要求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向发包人提供工程完整档案资料或承包人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擅自完工清场撤退,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不予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35.2.3.12若承包人与设计方或监理方串通进行不必要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增加,该行为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为增加造价额的三倍。
35.2.3.13因承包人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工作不力,造成分包单位工期延误、材料设备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全部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损失的工期,发包人将不予顺延。经发包人催告后,承包人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或以明确的行为表示拒绝履行该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2.3.14因承包人不及时进场进行施工准备或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安监备案等)致使无法开工或出现其他后果的,则在本合同签订后三天后,发包人将按每延误一天向承包人处以 10000元的违约金,承包人延期进场或延期履行义务超过1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施工现场。
35.2.3.15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安全、文明地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或不文明施工,由承包人承担其全部责任,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2.3.16除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均应按 2000 元/次或项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经发包人或监理方催告后,仍不改正违约行为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35.2.3.17上述违约金,承包人有权从进度款或结算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成都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发包人同意。
分包施工单位为:另行协商确定。 38.2本工程发包人的分包工程
38.2.1本工程发包人的分包工程是指:专业性较强、由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的分部工程。
38.2.2承包人配合协调的服务范围为:
1)在工程工期、质量、施工安全、技术等方面进行总的协调及管理; 2)负责管理专项施工工程在结构主体上开槽打洞; 3)分包工程的工期控制和协调由承包人负责。 本工程分包工程是否实施由发包人最终确定: 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承包配合范围:
1) 负责提供专项分包工程施工足够的现场办公用房、材料库房及照明; 2)负责提供现有的垂直运输设备;
3)负责提供专项分包工程施工用水、电的接驳点; 4)负责提供专项分包工程施工施工后的补洞、补槽工作; 5)负责提供专项分包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由发包人另行确定。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人民币现金;担保金额:Ⅰ标段150万元,Ⅱ标段200万元。其中含“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责任工长常驻现场的专项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
(2)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在正常履约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无违约情形时退还,履约担保保证金不计利息。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拾壹份 47、补充条款:
(1)在施工过程中若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继续履行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等主要条款,出现本协议约定事由或其他严重违约事件,发包人直接解除合同且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2)如果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及计量单位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结算时均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及计量单位等内容为准。
(3)在施工过程中若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不继续履行合同中主要条款且中断施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确定。
(4)中标人必须按照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的规定为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其保险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行结算。由于中标人未办理此项保险而造成不能核发《施工许可证》,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在60个日历天以内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备案资料)共6套并移交发包人。资料移交并竣工备案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终审金额的95% 。
如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未按要求在60个日历天以内编制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和备案资料)并移交发包人,每推迟一天按3000元进行处罚。
48、合同附件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安全施工合同
附件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协议书 附件4: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 附件5:主要技术规范及品牌控制 附件6:建设工程廉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