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规范. 下载本文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管理与使用

一、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安排、预拨结算、专户管理、直接支付”的管理办法。

2、各级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在年初统一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预算。并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人口,服务任务和服务项目支出定额,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各机构经费补助预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定额由省里负责制定和调整。

3、按照经费预算,市县财政采取“分季(月)预拨、年末统一结算”的方式管理和使用经费,保证各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

4、市县财政拨付经费时,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现资金的直接和封闭运行。

5、医疗卫生机构将经费记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设立专账进行管理,要按规定将经费专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及相关人力成本等支出。

二、资金管理的具体做法和财务处理

1、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单独设一套公共卫生服务专账(一个基本账户,分二个账套)。

2、收入、支出明细科目

(1)收入科目: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下设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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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三级科目:一是地方配套补助经费;二是中央及省级补助经费)。 (2)支出科目: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立账簿时要在支出明细账中,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九个项目,分设九个经费支出明细科目和账页,发生费用时,运用三级明细科目(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等)合理使用经费。

支出科目:专项支出—1、健康档案 2、健康教育 3、预防接种 4、传染病防治 5、儿童保健 6、孕产妇保健 7、老年人保健 8、慢性病管理 9、重症精神病管理 (3)专项支出科目对应的会计科目: 3、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直接产生的费用,如健康档案印刷费,健康专栏更新费,专家费用,劳务费,为居民免费提供健康教育宣传材料费等直接入账。

医疗收入—其他收入:按九项服务项目分设三级明细科目,如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新生儿访视,0-3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等。主要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为居民服务的收入都转入社区医疗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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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机构本单位的业务收入,转入本单位的业务收入时依据《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测算比例表(试行)》。如:

(1)儿童保健两个项目中

A、新生儿出生3-7天内进行第一次访视,按规范化要求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科室开具新生儿访视处方一次10元纳入正常的业务收入,满30天建册时,可再次开具新生儿访视处方一次10元纳入业务收入中,同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建档费处方10元纳入业务收入中。

B、0—1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一次血常规15元,体检、母乳喂养等健康指导每次20元,4次共80元。1—3岁儿童二次血常规30元,体检等健康指导4次,每次20元,共80元,合计205元。以上各项按次开具处方纳入业务收入。

(2)健康教育工作中,除了公共卫生服务规定的每个中心4项费用合计支出13000元外:

A、门诊很多患者虽然不开处方,但向医务人员咨询很多有关治疗方面的事,这属于个体健康咨询,按物价收费标准可开具健康咨询处方5元纳入业务收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时,医务人员提供健康咨询服务也应按被咨询人数开具处方5元纳入业务收入。对开展健康教育讲座,按参加人数开具处方2元纳入业务收入,如全年参加健康教育活动听课人数12次共1000人,可开具处方2000元纳入业务收入。

(3)传染病报告和处理

根据物价收费标准,甲流、手足口病、结核病等随访一次、入户查询、社区居家观察等,一次15元。上门服务每次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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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老年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人每年体检,根据健康体检表中所有辅助检查项目结合本机构所能检查的项目全部提供服务并按物价收费标准开具处方纳入业务收入。

4、单位正常的办公经费、招待费、培训费、水电费、房屋维修费、医疗设备购置费、药品费和基本工资等公用经费按照《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文件要求规定,不在本项目经费中支出。

三、经费分配管理

2、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省财政按照本级配套资金25%比例,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市县的考核奖励。市县按本级配套资金25%比例及省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建立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补助。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使用规范定制

为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落实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证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黑龙江省卫生厅积极与财政厅进行沟通协调,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2012年度十类4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几点说明的通知》。 二、 关于经费分配

针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十类41个项目进行了服务成本的测算,原则上制定了分配比例,规范了项目经费的使用。人均2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的具体分配比例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8%(2元);健康教育8.5%(2.13元);儿童保健15%(3.75元);孕产妇保健7.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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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老年人保健25%(6.25元);预防接种5%(1.25元);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5%(1.25元);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14.1% (3.52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4%(1元);卫生监督协管7.9%(1.98元)。

三、 关于经费支出

规定经费只能用于补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所在按规定为辖区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过程中的直接工作成本,不能用于基本设施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其它支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各项支出统一列入医疗卫生支出中的公共卫生支出。乡镇卫生院要将不少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40%的项目下沉到村级卫生机构。

县级财政要保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它必须支出。

四、 关于经费拨付

《办法》具体对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管理及经费分配管理等做了相应规定。一是经费筹集由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配套经费,并要求省级和各市(州)、县(市)财政分别设立“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由省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直接拨入市县“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直接划入本级“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二是经费使用采取“预算安排、预拨结算、专户管理,直接支付”的管理办法,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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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结余”的原则 ,确定各机构经费补助预算。市县财政拨付经费时,通过“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将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经费设立专帐管理。三是经费分配管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工作相挂钩。省级财政按照本级配套资金25%比例,建立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市县的考核奖励。市县按本级配套资金25%比例及省拨付的以奖代补资金,建立本级以奖代补资金,用于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补助。

办法中还详细规定了对市县经费使用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奖惩机制。规定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经费和未按规定足额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卫生部门联合下达督办通知,取消年度以奖代补评比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解决的,省财政将在下一年度中,对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等级核减上级补助资金;对未按规定足额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按不足额的50%核减上级补助资金,核减的补助资金统一纳入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管理。

该办法的出台,对保证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实施以及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能够及时足额拨付、科学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及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吉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吉财社〔2010〕155号)文件精神,按照长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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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总体要求,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免费开展一系列体检及疾病早期干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经费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相关优惠政策切实做到惠及百姓,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经费筹集和服务管理体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是指各级财政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预算中专项安排用于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业务资金。各县(市)区、开发区社区卫生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相关规定,协调编制财政等部门,成立县(区)级社区卫生协调领导小组,统筹规划,指导工作,组建县(区)级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强化绩效考核,业务指导和综合监管等职能。全力做好辖区服务人口基数调查和配套资金申请工作,督促同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划入“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户”,确保公共卫生经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 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并完善经费监管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经费管理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分配”的原则;管理方式坚持“年初预算统一安排,分季(月)预拨资金,年末统一结算”的办法。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岗位分工,责任落实到人。要充分认识到基层医疗机构既是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服务单位,还是公共卫生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更是经费管理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市级统筹规划,县区监督管理,社区中心具体负责”的经费分级管理和监管办法,明确经费使用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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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和经费使用范围严格管理,不允许超范围、超标准使用经费,同时,要建立经费违规使用行为责任追究制,确保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顺利均衡开展。

三、 强化财会管理,规范和完善经费管理制度

基本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定额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执行,既要做到分配合理,又要突出切实惠民,鼓励开展免费体检、健康教育、档案管理、预防接种和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等工作。县(市)区级社区卫生管理办公室要做好经费划分和管理,建立并储存本级以奖代补资金,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公共卫生经费使用及管理财务专账”,按规定将专项经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业务及相关人力成本支出,明确财会管理责任人,做到账款统一,支出明细与记账科目统一。部分非完全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做好经费分割,既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允许挤占、截留和挪用,又要做到专账管理,清楚反映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序开展,确保城乡居民得到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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