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排放量,并与公式(3-6)算出的值比较,按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增加(减少)的产量按照各地统计部门的快报数据。原则上,主要耗能产品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优先采用各地测试的排污系数或新建项目环保验收监测数据反推的排污系数(取值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如无以上数据,则采用先进控制技术对应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粗钢二氧化硫排污系数西南地区取16公斤/吨,东北地区取2公斤/吨,其他地区取4公斤/吨;粗铜、铅、锌、原铝、镁和钛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分别为45公斤/吨、85公斤/吨、60公斤/吨、15公斤/吨、20公斤/吨和18公斤/吨;吨氧化铝的二氧化硫排污系数为2.0公斤/吨;水泥为0.311公斤/吨;焦碳为2.5公斤/吨。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公布后,吨产品二氧化硫排污系数统一按照分地区的普查数据调整。
核算期内燃料油(重油)消耗量明显增加或下降的地区,按统计口径的消耗量和吨油二氧化硫产生系数调整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
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 核算期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时,用监察系数法对该地区SO2
排放量核算结果进行校正:
E1 = E新 + E非正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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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E1 ---该地区新增SO2排放量,万吨;
E新---新增SO2排放量核算结果,万吨,见公式(3-2); E非正常---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新增排放量,万吨,核算公
式为:
E非正常=?Qi??i?10?2?(1??i) (3-10)
i?1n式中:Qi---第i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年(半年)SO2产生量,万吨,采用物料衡算方法确定。脱硫设施指核查期期间所有投入运行(包括新增脱硫工程和以前运行)的工业企业治理二氧化硫系统,包括燃煤电厂脱硫、燃煤锅炉脱硫、烧结机脱硫、有色冶炼烟气脱硫、焦炉烟气脱硫和其他脱硫设施。
?i---第
i个非正常运行脱硫设施,在正常运行情况下
的年综合平均脱硫效率,%,同公式(3-3);
?i---第
i个非正常企业的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使用旁路偷排的,在线监测系统抽调数据不合格率大于8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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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节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治理工程、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等)和加强监督管理等减排措施,新增连续稳定的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R?R工程?R结构?R管理 (3-11)
式中,
R工程R结构R管理---新增工程削减量,万吨; ---新增结构调整削减量,万吨; ---新增监督管理削减量,万吨;
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指,老污染源的具有连续长期稳定减排SO2效果的烟气治理工程在核算期多削减的量,具体包括电力行业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统称为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工业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黑色冶炼行业(炼钢、炼铁和铸造业等)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及硫酸回收工程、石油化工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和其他脱硫工程等。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公式为:
R工程?R工电?R工钢?R工锅?R工色?R工焦?R工改?R工化?R工其他 (3-12)
式中:
R工电---现役燃煤机组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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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工钢---黑色冶炼行业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万吨;
R工锅---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
吨;
R工色---有色金属行业各种冶炼炉烟气脱硫(回收)工程新
增削减量,万吨;
R工焦---炼焦行业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R工改---天然气、煤层气、沼气、煤气和高炉煤气等清洁燃
料部分或全部替代原有燃煤(油)设施而新增的削减量,万吨;
R工化---石化行业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
R工其他---其他脱硫工程(如玻璃、硫酸生产、石灰等窑炉、
石油化工)新增削减量,万吨。
(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 1、核算新增削减量的原则
(1)、2005年12月31日前投产并纳入2005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企业的燃煤(油)机组均为现役机组,包括常规燃煤(油)电厂、自备电厂、煤矸石电厂和热电联产机组。机组没有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但其所在企业纳入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脱硫设施并运行的均计算削减量。
(2)、新增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产和上年接转的现役燃煤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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