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 计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为:

1、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

2、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3、对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

4、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

-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 -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 -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新增COD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

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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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深度治理,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计算公式为:

R企业?WQ上年???Ci当年?Co当年???Ci上年?Co上年???10-6

(2-8)

式中: R企业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WQ上年—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l Co当年——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Ci上年——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l Co上年——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2、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计算公式为:

R企业?WQ当年??Co上年?Co当年??10-6 (2-9)

式中: R企业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WQ当年——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Co上年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Co当年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3、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R企业?WQ当年???Ci当年?Co当年???Ci上年?Co上年???10-6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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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 R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WQ当年—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Ci当年——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l Co当年——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Ci上年——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mg/l Co上年——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4、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用水效率提高,生产能力不变甚至提高,而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

R企业?Eo?WQ当年?Co当年?10-6 (2-11)

式中: R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

Eo——按照上年同期环统排放量,万吨

WQ当年—当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

Co当年——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mg/l

(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为核算期设施去除量减去上年同期设施去除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削减量计算原则为:

1、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集中处理设施COD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原则采用数据: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且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生产运行台帐和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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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及配套设施通过改、扩建等增加处理水量和提高处理效果的,必须提供新增管网长度、扩容能力等相关文件、资料。

3、当年新建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通过调试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OD削减量。

4、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年际波动不能过大。如当年进水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升高并无充分理由的,按照上年环统中相应区域污水浓度数据核算COD削减量。

5、对于污水处理后再生利用的削减量计算,要有详实的污水再生利用水量数据资料,包括再生利用水量的深度处理设施运行台帐、监测数据、再生水用途、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

6、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超过设计能力导致的新增处理水量,要对水量数据进行详细核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处理水量增长量较大时,也需要对水量数据进行验证。主要采用产泥量、用电量等方法验证新增水量是否准确。

产泥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台帐,通过干泥产生量来反算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

计算处理水量应为干泥产生量与污泥产生系数之比。 污泥产生系数通常取0.0001-0.00012。

用电量验证处理水量:查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生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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