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十二五”期间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下载本文

量指标按0.15千克/吨生铁绩效值核算;新、扩、改建的轧钢生产线,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按0.11千克/吨钢材绩效值核算。企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为各工序生产能力乘以允许的排放绩效值之和。

表7 钢铁企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生产工序 绩效值(千克/吨产品) 烧结/球团 0.65 炼铁 0.15 轧钢 0.20

注:对于烧结/球团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烧结矿或球团;对于炼铁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生铁;对于轧钢工序,排放绩效值单位为千克/吨钢材。

3.水泥行业。

现有水泥企业“十二五”期间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按照熟料生产规模等情况,采用绩效(表8)方法进行核算。

表8 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分配绩效值表 工 艺 熟料生产规模(吨/日) 绩效值(千克/吨熟料) 新型干法 ≥4000 1.11 <4000 1.75 立 窑 全部 0.24

“十二五”期间新、扩、改建水泥熟料生产线,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效率不低于60%的脱硝装置。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按照0.63千克/吨熟料绩效值核算。 五、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控制总量、削减存量;指标平衡以块为主、兼顾行业;重点支持发展战略性项目。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平衡。对于涉及跨区(县)的迁建项目,其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通过原所在区(县)指标转移获得;如迁建后另需新增污染物总量,则应向迁入区(县)进行申请;如迁建后污染物总量有所削减,则削减部分将留在迁出区(县)。

(二)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本区域或本行业(集团)内通过关停污染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调整产品结构、优化生产工艺、完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中水回用等途径获取。现有企业在“十二五”期间通过新建、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含中水回用设施)、实施企业内部产品、产量调整或部分设施关停所产生的减排量原则上可用于本企业改扩建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指标平衡。

(三)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高桥石化分公司、上海电力股份公司、华能华东分公司、申能股份有限公司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在企业(集团)

内部或者行业内实施平衡,并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内。

(四)长兴岛造船基地和临港产业区内由国家及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先进制造业类项目,经批准后,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在全市实施平衡。

(五)位于上海化工区的现有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应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总量;上海化工区(不含金山、奉贤分区)改扩建项目削减存量后仍有增量或者新建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出现新增的,其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在全市实施平衡。

(六)由市政府确定,关系到全市发展战略,必须在本市建设,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项目所在区(县)难以平衡全部总量指标的其他建设项目,经市环保局会同市投资主管部门研究确认后,其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可在全市实施平衡。 六、总量控制章节编制要求

环评文件中总量控制章节编制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简述国家和上海市的总量控制相关要求。

(二)明确项目废水、废气排放种类,以及应列入总量控制范畴的污染物名称。

(三)概述本项目拟采取的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等措施。对于可实现总量控制污染物削减的“以新带老”措施,应明确实施的时间节点及预期的效果。对于其他企业或单位拟开展的结构调整、中水回用或清洁能源替代等方式,为本项目提供指标来源的,也应明确具体措施实施的时间节点及预期效果。中水回用需提供方案。 (四)填写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统计表(表9):明确本项目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新增量、“以新带老”削减量、本项目实施后总项目(现有项目与本次新实施的项目合计)最终新增的污染物总量。

表9 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统计表 (单位:吨/年) 总量控制

污染物名称 本项目 新增量 “以新带老”

削减量 总项目新增量 总量来源 周转量 化学需氧量 (COD) 氨氮

(NH3-N) 二氧化硫 (SO2) / 氮氧化物 (NOx) / 挥发性有机物

(VOC) /

注:1、“总量来源”请选填:A)本区域结构调整(包括关停、搬迁等),B)外区(县)搬迁,C)中水回用,D)清洁能源替代,E)其他,需注明具体来源。其中,结构调整、中水回用和清洁能源替代是指其他企业或单位进行结构调整、中水回用或清洁能源替代所提供的指标来源。由其他区(县)搬迁来企业的总量证明,应由迁出地环保部门出具,需另附。 2、周转量仅限于金山、奉贤、青浦、松江、嘉定、宝山、崇明、闵行、浦东新区的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两种污染物。

(五)明确项目平衡总量指标来源。 `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