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 第九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委托者分别加以管理。受托人不得将不同的委托人的资产混合管理。
四、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Private Pension Plan)就是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又称为职业养老金计划(Occupation Pension Plan)或雇主养老金计划(Employer Pension Plan)。建立于1974年。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是企业自愿参加的,不具有强制性。企业有权不实行私人养老金计划,但在招用人员时必须说明。企业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通常都是由雇员组织(如工会)与雇主集体协商谈判决定的。雇主一旦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则必须覆盖全体雇员。
养老基金本身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信托基金,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性实体,私人养老金计划中的基金资产与企业的资产完全分离,属雇员集体所有(在缴费确定计划中属于雇员个人所有),企业和雇主没有支配权。它可以由一家企业发起设立,也可以由多家企业(一个行业或者一个地区的多家企业)联合组建。养老基金不是由雇主或企业自己管理的,基金会的管理是独立的,与发起的企业完全分开,大多数基金是由雇员代表组织成立一个管理委员会,养老基金会成员一般由企业代表、职工或工会代表组成,它不直接负责基金的投资营运,而是将基金委托给各种专业性的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来进行投资营运,这些专业性的投资机构一般包括共同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养老基金会通常会对各受托投资机构的经营业绩、经营能力、经营风险等进行比较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再挑选合适的机构来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营运。管理和投资营运工作包括四个方面:收缴、存储、投资和支付。受托人并不保证投资收益和基金积累规模,而由从事咨询的精算师评估基金投资收益和积累规模是否适宜。 但是也有基金由管理委员会聘用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聘用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的,管理人员是全体雇员(或者雇员代表组织)的雇员,其报酬由管理委员会视其工作能力和投资收益决定。
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有:①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②公司股票;③海外投资;④房地产业。前一项一般来说收益较低,但回报率比较稳定,风险很小。后三项投资的共同特点是投资风险大,但预期的收益率也比较高。
私人养老基金的最主要投资对象是公司股票,私人养老基金是美国股票市场上最大的投资者之一。其次的投资对象是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投资比较注重收益性原则,因为投资收益愈多,企业(雇主)向养老金计划缴费就愈少,投资管理人员(投资经理)的报酬也越高。当然,在投资中也会考虑到安全性和变现性的原则。
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代表一类典型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
五、中国的年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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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情况
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起步较晚,规模不大,覆盖率也不高。1991年我国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0年底我国的企业年金总规模为192亿元,2002年底为260亿元,2003年底为300亿元,目前企业保险的覆盖率仅占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人数的5%。但有专家们乐观地认为,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空间巨大,预计到2010年即6年之后,市场规模可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更大胆预测,到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总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2、法律制度
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两个法规构建了年金信托的基本制度框架,为年金信托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了年金一律采取信托模式管理,终止了原先各地自行其事的作法。办法规定,“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制定办法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2办法还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为年金信托的委托人3,这清楚无误地表明了年金信托的性质属于法人与个人混合的信托。
办法的一个重大特征是将受托职能进行了明确的分解,规定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从事相应的基金财产管理工作,这个模式明显地借鉴了美国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
办法对受托人等进行了定义。办法规定: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4。受托人履行的职责最重要的是选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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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6。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7。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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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条。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三条。 6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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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1。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职责与义务等。
3、信托公司年金信托业务的市场前景
许多信托公司曾经对于年金信托抱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认为管理层最终将会采取信托模式管理年金,而采取信托模式,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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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管理层也确实曾经释出过由信托公司管理企业年金的政策信息。信托业一些人士曾认为,年金信托基金对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千载难逢的业务机会,只要争到年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资格,就可以迅速形成公司的主流利润来源,从而公司就可以把控一块专属业务,公司发展自此踏上坦途,可以衣食无忧了,由此他们认为,年金信托是信托公司必须竞争的业务。
但是,最终的结果让信托公司非常失望。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其中只有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信托公司上榜,并且无一家信托公司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其实更重要的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正式出台,第一次以法规方式宣告了早先通过《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确定的金融分业经营架构的结束,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合法取得了信托业务经营资格。信托公司曾经持有的国家将会给予一块专述的信托业务领域的想法彻底落空。
既使不论政策与法规层面的因素与金融机构竞争的因素,企业年金信托也难于成为多数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原因在于:
首先,我们认为,年金信托基金规模会成逐年上升趋势,但是,我们并不认为上升的势头会象乐观人士预测的那样迅猛。中国从总体上说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本养老制度尚未完善,相当多的人员尚未纳入基本养老体系,基本养老金的标准与水平都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将补充养老金的发展前景想象的那样乐观,是没有道理的。预计在近期内,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仍然只是发达地区以及少数大型国有企业,不发达区域及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者只会是个别现象。
其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使信托报酬水平较低。办法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等等。办法对于开展年金信托业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得年金信托业务的成本相当之高,必然降低了受托管理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赢利水平。华宝信托在获得管理机构资格后就明确表示:年金信托业务在三年内无法实现赢利。
再次,纵然年金信托业务是一块“肥肉”,信托公司在竞争中也处于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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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戴相龙在2002年3月24日“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会上发言指出:“商业银行现在还只能对养老基金监督托管,不能代行投资,将来主要是信托公司以其资金信托业务代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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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一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通告看,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横跨银行、保险、基金、证券和信托五类金融机构,信托业主体,即信托公司,在其中的比较劣势较为明显。就银行而言,其拥有强大的资金实力、很高的市场声誉和客户信赖度、健全的组织机构、数量庞大的分支机构、丰富的个人账户管理和理财经验等。就保险公司来说,其市场化程度较高,其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强力支持,大多数企业已经与保险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而团体养老保险又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部分团体养老保险金可直接转化为企业年金。就基金管理公司来说,由于年金的运用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大规模资金管理和运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有专业化的人才优势,投资渠道畅通,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就养老金管理公司来说,其具有养老金业务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并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企业年金市场也就有很大空间。而信托公司在几乎所有的方面均没有比较优势。 06年年底,中国入世保护期将结束,金融市场将向国外金融机构全面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只是一个时间问题。金融业的混业格局一旦形成,信托公司在年金信托市场上的比较劣势将更加充分的显现出来,想在此类业务上分一杯羹将变得更加困难。
因此,我们认为,年金信托市场并不是所有信托公司的必争之地,只有那些在此项业务上准备充分、实力强大、人力资源丰富的信托公司才有可能也应该在年金信托业务上有所作为。
第五节 员工持股与利润分享信托
一、员工持股信托的概念 1、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信托是以员工持股制度,也就是通称的员工持股计划为基础的。员工持股计划(ESOP, 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是指企业内部员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权,并委托“员工持股会”或“员工互助会”等类似名称的组织托管运作、集中管理,旨在明晰产权、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建立长期激励机制的一种新型持股形式。
员工持股制度起源于美国。18世纪末,被称为美国雇员所有制之父的奥博特·格来汀(Albert Gallatin)提出了“经济民主论”,成为员工持股的理论先导。在经济民主论理论的基础上,他建立了全美第一个利润分享计划。20世纪,美国员工持股计划创始人路易斯· 凯尔索(Louis Kalso)提出了“双因素经济理论”,为员工持股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20世纪50、60年代,员工持股在美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为员工持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该法案深刻体现了凯尔索的思想。随着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被广泛采用,该制度被推广到世界各国。
员工持股可以使员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得股利分配,到达提高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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