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下载本文

第一信托从书·信托产品概述 第九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受托人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1、契约信托

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属于生前信托。这种信托多为那些工作繁忙或长期身居海外以及老年人而设立。这些人申办这种信托的目的多样,包括增值财产、保存财产、管理财产和处理财产等。

这里的保存财产一种信托行为,与代理行为的保管不同,是委托者担心自己经营财产发生某种意外或不正当的子女浪费,丧失家产而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保存产业,或为特定的受益人而管理保存产业。这类个人信托业务最为普遍,常见的产品有:个人有价证券信托、个人不动产信托、个人贵金属信托等。

2、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又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他支付等。遗产管理信托是主要以管理遗产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遗产管理信托的内容虽与遗嘱执行的内容可能有交叉,但侧重在管理遗产方面。

三、财产监护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这里指的无行为能力者主要是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1,故这种业务又称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财产监护信托。财产监护信托与财产处理信托有明显区别,前者重在护养人而不在物,如未成年人的教育、培养,禁治产者的疗养、康复等,当然既然要护养人,管理其财产也是当然;后者重在理财而不在人。 与财产监护有关的主要个人信托品种主要有:人寿保险信托、特定赠与信托等。

1、人寿保险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也称保险金信托,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合同或遗嘱中,委托受托人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按照信托财产的性质区分,人寿保险信托属于金钱债权信托。

人寿保险信托主要是针对部分保险受益人不能妥善处理保险金的情况设计的。在现实生活中,当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时,保险受益人往往由于年纪太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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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损,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经利害关系人员申请,由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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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有障碍、对法定监理人或监护人妥善保管保险金能力有质疑、各受益人间利益相冲突等原因,有可能享受不到保险金的利益,或者不能妥善处理有关事宜。人寿保险信托将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不仅能使保险受益人享受到应有的权益,还能获得人寿保险信托带来的其他好处。

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和日本开展较为广泛。在日本,这个信托品种称为生命保险信托。中国目前尚未开展此类信托业务。

2、特定赠与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是指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信托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该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能够产生收益并易变卖的,故限定如下财产作为其客体:金钱、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树木及生长其上的土地、能继续得到相当代价的租出不动产,供特别残废者(受益者)居住用的不动产。

这种信托业务在日本开展的比较普及,中国目前没有看到开展此类信托业务的公开的资料。

第三节 生前信托与遗嘱信托

一、生前信托 1、概念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在世时的各项事务。

生前信托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而确定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自由意愿表达的结果,并且受托人在委托人在世时就开始执行信托合同的各项规定。生前信托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其他人,同时委托人还可以指定自己和他人同时作为受益人。

2、功能

委托人设立生前信托的目的也就是生前信托的功能,主要为: (1)管理财产

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有限,无法亲自管理财产,料理相关事务,便可设立生前信托,将有关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去办理,减轻委托人的负担。

(2)处理财产

委托人想转换财产的形式或分配财产,如出售原来的财产,向受益人交付财产等,这就会涉及到财产的出售方式、价格、时间等,还要涉及到相关税收或其它法律问题,委托人受个人能力和精力限制,愿意利用信托方式,以顺利实现其财产处理的目的。

(3)保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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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财产指委托人通过财产的信托,利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其财产。财产信托出去以后,在信托期间由受托人持有,并由受益人享受信托收益,委托人便不再对信托财产拥有处置权,委托人在信托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便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从而保全了这部分财产。同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权利是由委托人确定的,受益人只能享受已定的权利,这样也能达到保全信托财产的目的。

(4)增值财产

委托人把财产信托给有丰富理财经验的受托人,由受托人经营,达到增加收益增值财产的目的。通过个人生前信托业务受托人利用自身的能力和经验及其它优势为委托人管理经营信托财产,既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解决了委托人的困难,又能提高财产的收益。

3、生前信托的设立模式

生前信托形式多样,业务处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点都以信托合同为依据办理业务。

信托合同全面明确地规定了信托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及其关系。生前信托的信托合同应包括信托当事人、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受托人的职责与权限、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信托期限、受托人的报酬等。

二、遗嘱信托:概念与功能 1、概念

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遗嘱信托亦称身后信托,属于他益信托。根据身后信托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执行遗嘱信托、管理遗产信托、监护信托等三类。

2、功能

遗嘱信托主要有下列功能:

首先,使用遗嘱信托,能够有效避免家族争产,并妥善照顾遗族或特定人。 近些年来 ,随着个人财富的急剧增加以及民众在遗产均等继承方面意识的增强,中国因遗产分配而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这既不利于家族和睦,也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立遗嘱人生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生前信托,为照顾特定人而做出财产规划,由受托人负责实施。这样,既有立遗嘱防纷争的优点,又因采用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遗产受益人生活更有保障。

其次,因专业人才的参与管理或处分,遗产可完全发挥作用。

在遗产继承时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人们在获得遗产的同时却发现自己缺乏管理遗产的能力或某方面的专业知识,这会给遗产继承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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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受托人代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作为遗产的信托财产不但不会丧失,而且还会因专业性的管理或处分给委托人带来新的收益,从而弥补其后人在管理上的不足。

再次,遗嘱信托具有合法节税的功能。

现代信托制度源自英国中世纪的用益制度,而用益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方便人们规避沉重的封建赋税,防止土地被国王没收等。所以说,信托从其一诞生就具有避税的功能,遗嘱信托同样如此。

在国外,子女通过继承制度来继承父母遗产时须缴纳遗产税,接受赠与时也要缴纳赠与税。一般而言,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税负是相当高的,大多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高达40%~50%以上,而且都是用现金支付。如果把遗产留给妻子,其妻死后遗留给孩子,其子死后遗留给孙子,这期间须缴纳3次遗产税。假如设立了遗产信托,那么自配偶至孙辈(妻和子继承 收益,其孙继承本金),从理论上来说仅须缴纳1次遗产继承税,整体税负就得以大大降低,这就是信托的受益人连续性带来的益处。

三、执行遗嘱信托 1、概念

执行遗嘱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按照遗嘱人的遗嘱,处理有关事项并负责分配遗产的业务。

遗嘱执行人一般由遗嘱人指定,其主要职责就是负责清偿遗嘱人遗留的债务,收取应有债权,分割遗产,并向有关人士和机构交付遗赠物等。若遗嘱人没有指定,则可以由法院指定。在民事信托中,遗嘱执行人一般由遗嘱人的亲属朋友承担。商事信托则由受托人担任。

受托人充当遗嘱执行人比其他人具有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受托人的专业人员精通业务,了解熟知与遗产有关的各项法律规定,并有丰富的实际经验,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受托人是一个信用机构,处于中立立场,不与有关利益人发生经济利害关系,可以公正客观地理解遗嘱,严格按照遗嘱的规定执行遗嘱,从而充分实现遗嘱人的意愿。

2、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 执行遗嘱信托的程序主要为: 首先,确认执行遗嘱信托。

受托人作为执行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的,也可以由遗嘱人的亲属或法院指定。受托人受到指定后,首先要对遗嘱进行鉴定,确认执行遗嘱信托。

对遗嘱的鉴定,主要是针对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的。在美国,遗嘱人的律师或者其亲属应当将遗嘱原文交给法庭,由法庭实施鉴定。

未来中国开展这类业务,根据中国的情况,按照《信托法》的法理推论,中国的信托,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订合同的方式成立,中国不能因为遗嘱人的单方行为设立信托,一般也不能通过法院的裁定设立信托。所以遗嘱人立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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