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部控制不健全
法规:
《首发办法》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问题:
采购、发货单据不连号
不可避免的大额现金收支,又没有完善的控制措施 凭证上只有一个人签字,无复核
合同没有签署日期,甚至没有盖公章,合同要素不齐备 个人卡进行款项收付,14号准则有明确要求 账外支付费用、多开发票进行报销,套资金出来
运输公司开具没有实际业务的发票,扣点后打给实际控制人
3、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变更需要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成为发行人调节利润的工具
4、信息披露不合规 法规:
第四条 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问题:
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充分 不能简单的取得发行人的承诺函
PE机构在投资发行人后,发行人业务规模、客户结构是否存在显著变化,是否存PE的关联方
报告期内注销的关联方,需要关注注销前与注销后与公司业务的变化,人员去向
5、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
开具无实际业务的采购合同来向银行贷款,银行给供应商、供应商给客户 执业过程中要取得银行流水,先梳理银行流水 银行存款日记账记载的交易对手与银行流水显示不一致
6、未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或会计政策
收入确认不谨慎-提前确认,规定的会计确认原则与实际运用的不一致 签收确认收入与验收确认收入
总额法与净额法,要开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客户和供应商谈好了,公司仅作为贸易中介,发行人不承担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形式上是全额收款、付款,但实质上系中介服务活动。
审核期间最好不要出现会计政策的调整
7、会计处理不谨慎 (1)一般情形
工程施工仍然存货里,为转入应收账款 固定资产延迟转固,少计提折旧 员工薪酬保持不变,高管薪酬持续降低 (2)股份支付
不执行股份支付的情形(明晰股权):
明细股权: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资产重组;持股方式转换;向股东配售新股(向所有的股东配售新股,所有股东一视同仁)等。
公允价值的确认:距离发行上市时点越远的,对公允价值准确性要求越低;越近的,要求越高;股份支付前后有第三方入股的,估值时要充分考虑。
一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PPT)。允许企业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来列报(原话)。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时所得税计提问题 对照条件、程序发表意见 判断是否预期有很大可能
按照优惠税率预提预缴是否经税务部门同意 如被追缴补税是否有大股东承诺补偿 是否符合谨慎原则
7、财务独立性
财务管理系统中存在股东单位的账套,登录密码都是一样的,由发行人员工来操作,独立性不符
发行人与股东共用资产、设备,费用划分也没有明确
8、对存在不确定性的供应商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核查,了解真实、合理;持续交易的可延续性
9、财务数据的变动无法合理解释
10、风险因素披露不充分
套话太多,真正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关的风险披露的不到位
11、14号文 (1)存货盘点
原始资料存在矛盾,存货盘点计划与存货盘点小节时间是在同一天
车辆权属不清,行驶证虽然是公司的名字,实际车辆所有人不是发行人,此类资产列报在发行账务上不太合适
(2)现金收付交易
(3)收入真实性
(三)IPO从严监管有关情况
2016年及2017年,证监会开展了两次IPO现场检查,两批次共抽查47家企业。 抽查范围:
对所有申报企业按5%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针对性的抽取一点较多的企业+绿色通道企业。
2、严控审核质量,终止和否决了一批企业
3、督促保荐机构自查自纠 保荐机构的专题培训会 带病申报
4、日常审核与稽查联动
2017年下半年现场检查也要开始准备了。
三、投行业务重点关注问题——IPO专题
主讲人:孟超,中泰证券投行部高级项目经理。 (一)合法合规专题
1、上市主体
选择标准: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强、包括主营有关的经营性资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股本规模、历史沿革及规范运作情况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