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4预警解除
根据已预警突发事件的事态变化趋势,有关情况证明突发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子(分)公司宣布解除预警。 6 应急处置 6.1信息报告
6.1.1 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本单位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子(分)公司要按照相关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汇总、核实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逐级上报到公司应急办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瞒报、谎报、迟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主任主体。
6.1.2 涉外或境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向公司国际业务部(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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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同时向事发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报告。
6.1.3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突发事件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单位管理范围的态势,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6.1.4Ⅱ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时,公司应当按程序及时向中国能建报告,并根据事件的等级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2 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公司和子(分)公司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6.3.1 响应分级
公司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从高到底分别为Ⅰ、Ⅱ、Ⅲ、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 6.3.2响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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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Ⅲ级及以上响应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子(分)公司启动应急预案,积极进行处置,并向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经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公司应急办报告。
(2)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子(分)公司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应急处置。公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跟踪事态发展,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6.4处置措施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子公司有关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职工进行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并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现场救援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6.5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司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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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恢复与重建 7.1 善后处置
由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对现场进行保护,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并由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同时,要及时到保险机构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7.2 调查与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7.3 恢复重建
做好在突发事件中被损害的构筑物、设备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4 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承保的保险机构报案。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应急处置完毕,及时提出理赔申请。 8 信息发布
由公司、子(分)公司专项应急指挥部或指定部门统一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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