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郑州供电局-新建住宅配电工程管理办法体系 下载本文

第六条 客服中心组织审批供电方案。参会部门包括:用电

副总工、营销部、配套办(组)、发展策划部、调度中心、运行单位。以会签形式审批。

第七条 供电方案会签完毕后,由配套办(组)起草《新建

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转至客服中心,客服中心负责答复开发单位。

第八条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由客服中心负责供电方案的

签转;配套办(组)负责《新建住宅配电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的签转、存档。

第九条 配套办(组)根据市政规划面积确定缴费金额出具

缴费清单要求缴纳总费用的60%至财政专户,配套办(组)负责留存进账单备查。如开发单位在基建申请时已经缴纳,此时应核实市政规划手续是否发生变更,缴费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四、工程设计

第十条 配套办(组)审核设计部门资质。委托有资质的招

标代理机构进行设计单位招标。

第十一条 配套办(组)与中标的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委托

协议书,并协调财务资产部按合同要求支付款项。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与客户主动沟通现场建设情况,基建

用电设计时应考虑正式用电的土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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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客服中心组织运行单位、发展策划部进行联合审

图。图纸审核合格后,配套办(组)将图纸转至客户进行红线内土建部分建设;转至客服中心进行相关变更手续的填报;转至物流分中心进行设备招投标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建立质量管理评价体系,对设计单位工作进

行跟踪评价,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

五、工程招投标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需委托具有相应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考核管理办法》执行。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理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配套办(组)审核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 第十七条 监察部对招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安全

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严禁出现转包行为。

第十八条 物流分中心根据配套办(组)提出物资需求计划

进行物资类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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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配套办(组)负责与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按招

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负责与中标的设备供货单位按招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对履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物流分中心组织,配套办(组)参与每年年底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考核。实施准入准出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投标活动。对合格供应商的考核办法应对社会公布。

六、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财务资产部依据工程进度拨付款项用于设备生

产及施工进场准备,拨付比例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应与开发单位沟通施工现场土建工作进度及其他临时事件,施工现场应具备进场条件,避免交叉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批准的施工

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严格按图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河南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负责,并服从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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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高低压电气设备、高低压电缆及继电保护系统等

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进行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调试单位应出具调整试验和交接试验报告,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存档。

第二十三条 配套办(组)委托客服中心依据施工进度表进

行中间检查及变更手续的填报工作。客服分中心进行一户一表用表计划的填报及上机工作。

第二十四条 配套办(组)负责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跟踪

施工、监理及设备厂家情况,以备审计、物价及电力监管部门检查。

七、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 确定的监理单位应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

施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实施细则,并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工程监理

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检查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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